为父未尽义务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导读: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本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双方在桃源县某乡政府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此后,双方又私下协商,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学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但是后来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义务;虽然双方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小孩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那么为父未尽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本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双方在桃源县某乡政府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此后,双方又私下协商,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学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但是后来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义务;虽然双方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小孩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关于为父未尽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本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双方在桃源县某乡政府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此后,双方又私下协商,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学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但是后来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义务;虽然双方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小孩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