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涉外离婚特殊证据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2021.12.20866人阅读
导读:

涉外离婚特殊证据有哪些1、身份证据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因为身份证据可以用来确定婚姻是普通的国内婚姻纠纷还是涉外婚姻,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所以,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准据法,否则,如果准据法无法查明的话,则适用我国的法律。那么涉外离婚特殊证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离婚特殊证据有哪些1、身份证据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因为身份证据可以用来确定婚姻是普通的国内婚姻纠纷还是涉外婚姻,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所以,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准据法,否则,如果准据法无法查明的话,则适用我国的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特殊证据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离婚特殊证据有哪些

1、身份证据

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因为身份证据可以用来确定婚姻是普通的国内婚姻纠纷还是涉外婚姻,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

2、管辖方面的证据

涉外婚姻纠纷,一般都涉及国家主权问题,需要考虑国家主权的相互尊重或者地区自治问题,有时候还涉及保护国家利益和本国、本地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所以在相应案件的审理上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来说,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l)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辖区内的证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暂住证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只要在离婚诉讼当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的证据--结婚证或者登记部门的证明。

有些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所以这些华侨要在我国离婚的话,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婚姻缔结地是在我国。这样,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件涉外离婚案件后,虽然我国的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但是该案件的被告对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其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

3、准据法

准据法就是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所指引适用的实体法,在具体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适用实体法的问题上,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婚姻有效性的判定、离婚后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会涉及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所以,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准据法,否则,如果准据法无法查明的话,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同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简体译本。

(责任编辑:小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翁玉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21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