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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任冰峰律师2021.12.20612人阅读
导读: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那么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关于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涉外婚姻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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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还是基层管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还是基层管辖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那么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还是基层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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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58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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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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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涉外离婚案件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

    内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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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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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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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内容: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那么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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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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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内容: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048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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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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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内容: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230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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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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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如下: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件管辖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件管辖

    内容: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那么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件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144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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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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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

    内容: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057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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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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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实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未解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离婚只是导致这种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即使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所以本案不需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也不用中止审理。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6项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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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

    内容:五、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044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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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怎样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怎样

    内容: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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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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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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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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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内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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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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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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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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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内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涉外婚姻案件中我国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需要提交的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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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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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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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

    内容: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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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87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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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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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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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内容: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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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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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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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涉外离婚案件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内容: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涉外离婚案件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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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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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内容:三、涉外离婚情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14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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