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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姚平律师2021.12.22818人阅读
导读:

经三方达成口头一致后,买方于2007年3月25日在中介拟好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其后,中介公司职员刘某携带该合同文本,于当天晚上飞往卖方出差办公的天津,要求卖方签署合同。2007年4月9日,买方和中介公司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函,称买方早已于签署合同当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去指定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否则将根据合同申请仲裁,由卖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焦点1对于焦点1中的合同签署地点,我方举出了大量有关卖方当时在天津的证据,对方对此并未否认,仲裁庭采纳了合同签署地点在深圳和天津两地的观点。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三方达成口头一致后,买方于2007年3月25日在中介拟好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其后,中介公司职员刘某携带该合同文本,于当天晚上飞往卖方出差办公的天津,要求卖方签署合同。2007年4月9日,买方和中介公司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函,称买方早已于签署合同当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去指定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否则将根据合同申请仲裁,由卖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焦点1对于焦点1中的合同签署地点,我方举出了大量有关卖方当时在天津的证据,对方对此并未否认,仲裁庭采纳了合同签署地点在深圳和天津两地的观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 合同第七条【B】项第1条约定:“首期款(不含定金) 元,买方以下述第a种方式支付。首期款金额根据银行承诺发放之按揭贷款金额确定。”

案情简介

买方付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欲购买卖方熊某所有的位于南山区纯水岸的房屋。经三方达成口头一致后,买方于2007年3月25日在中介拟好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其后,中介公司职员刘某携带该合同文本,于当天晚上飞往卖方出差办公的天津,要求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在阅读合同重要条款(总价款为560万元,首期款为370万元等)后,要求将中介公司已经填写的交房时间(2007年6月30日)改为2007年7月30日,刘某随即电询买方,买方表示同意,然后刘某在原来填写处作了修改并得到卖方对此的签字确认。 卖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刘某随即携带三份合同文本回到深圳。2007年3月27日,中介公司将合同文本一份交给卖方母亲。卖方母亲发现首期款已被更改为137万元,并立即告知卖方,其后,卖方还得知买方为中介公司职员,认为买方和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心存欺诈,便无意履行被修改的合同。 2007年4月9日,买方和中介公司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函,称买方早已于签署合同当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去指定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否则将根据合同申请仲裁,由卖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卖方向本律师咨询,经初步了解案情,本律师向卖方提出如下方案:

1、向买方和中介公司作出书面回复,称卖方认为合同尚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等待该问题解决后方能履行合同。如此,既赢得了时间,也不会落下不履行合同的把柄,为更加充分了解案情创造了机会。

2、基于合同是在双方分处两地先后签署、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合同签署时间的先后以及在天津签署后,卖方并未持有一份合同的事实,可以主张事实如:中介填写合同内容,然后前往天津交卖方签署,再带回深圳交买方签署。 如此,买方单方对首期款更改的行为,构成了新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此时,卖方享有不履行卖房义务的权利,更毋庸谈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虽然如此,本律师仍然告知卖方,这种方案的成功率只有51%。因为从合同文本的记载来看,卖方不履行卖房义务将构成严重违约。但是卖方认为即便如此,他仍然想试一试,且这种方案相比较而言是最佳方案。因此,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应诉。

操作思路

基于本案的案情,如果不主张合同尚未成立,将难以避免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但要证明合同尚未成立,将必须证明:(1)合同签署地点分别为深圳和天津;(2)卖方在天津签署合同时,合同中尚有重要条款尚未达成;(3)买方单方对合同重要条款的设定和修改,未经得卖方同意。如此,方能证明合同不成立。 在上述要求下,第(1)项事实证明起来并不困难;第(2)项事实,需要对方证人证言予以支持,这一点尤其困难;第(3)项事实实际上是基于第(2)项事实而产生的。因此,第(2)项事实的证明就成为本案胜负的关键,为了获取第(2)项事实所要求的证人证言,必须提出我方认为是事实真相的合同签署时间和顺序,从而将买方诱入证明自己合同签署时间和顺序的陷阱中来。后来的庭审和裁决证明这种操作思路是很正确的。

庭审焦点

1、合同签署的时间和先后顺序;2、首期款更改的时间;3、首期款对卖方是否具有重要性。

焦点1

对于焦点1中的合同签署地点,我方举出了大量有关卖方当时在天津的证据(如高速公路费发票、招商银行异地消费记录等),对方对此并未否认,仲裁庭采纳了合同签署地点在深圳和天津两地的观点。 对于签署时间和顺序,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各自的证人证言也各执一词,互相矛盾,因此,仲裁庭对双方的证词互相矛盾的地方不予采信。 由于我方也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合同事实为卖方签署在先,对方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签署在先,且双方都以对方证人与对方有利益关系而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因此,仲裁庭只能根据合同上签署的时间和买方支付定金的时间相一致的情况来推断,认定买方签署在先。

焦点2

对于首期款的更改时间,我方认为是:370万元早已填写于合同上,并在卖方于天津签署合同后被更改的;买方则认为首期款一栏原来就是空白的,是中介公司刘某于2007年3月25日晚上赶回深圳后交由其下属杨某填写,杨某填写370万元后交给刘某,刘某认为错误,就直接将370万元改为143万元,该改动也得到了买方签字确认。 问题是,在双方证言均因利益关系而不被认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只能推定370万元早已填写于合同首期款一栏,后于买方天津签署后被更改为134万元。 我方观点被采纳。

焦点3

对于首期款的重要性,买方坚持认为首期款对于卖方并不重要,因为房款总额是不变的,首期款只是总房款与银行放贷之间的差额,填写多少并无影响,因为有银行的贷款支持;我方坚持认为,首期款对于卖方具有很重大的意义,是卖方的风险所在。倘若银行的贷款不能发放,则首期款越大对卖方越有利,越小意味着卖方的风险越大。 我方关于首期款重要性的观点被仲裁庭采纳。

归纳来说,我方认为:2007年3月25日晚,卖方在天津签署合同时,对交房时间提出了更改要求,中介公司征询买方的意见后,将交房时间由2007年6月30日更改为2007年7月30日,并交由卖方签字确认。此时,卖方对交房时间的更改构成了对买方的新要约,虽然买方其后对其进行了签字确认构成了承诺,但中介对首期款进行的填写和更改经买方同意后,并未经卖方签字确认,从而构成了对卖方的另一项新要约,由于卖方最终未就此予以确认,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裁决结果

最后仲裁庭认为:由于买方先签署合同,且没有证据证明370万元在卖方于天津签署合同时是空白的(因为所有的证言被不予采信),则卖方在天津签署合同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效。 但是,由于首期款对于卖方而言具有重大的价值,买方擅自对首期款进行更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按照370万元的首期款履行合同,从而构成了先期违约。在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卖方的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了双方违约,这种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驳回了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仲裁请求。 我方胜诉。

评析

虽然仲裁庭并没有支持合同不成立及合同无效的观点,这一裁决却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现有证据并不能支持合同不成立的观点,且庭审中出现的各方证人证言亦不能被轻易认可,否则会导致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危险。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首期款对于卖方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观点,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决定了案件的成败:正是因为首期款的重要性,所以买方对其进行的单方修改构成了重大违约,从而也就无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仲裁人熊靓、徐维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本案事实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为了便于分析,以下将申请仲裁人付萌简称为买方,将第一被申请仲裁人熊靓、徐维礼简称为卖方,将第二被申请仲裁人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为经纪方。

一、关于本案事实

1、本案合同签署的地点 本案合同是由买卖及经纪三方在分处两地(买方在深圳、卖方在天津)的情况下先后签署完成的。该事实有买卖双方和经纪方的共同确认,各方对此不存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2、本案合同的签署顺序和时间 鉴于上述三方中经纪方和卖方在同一地点(天津)现场签署合同,而买方于2007年3月25日却不在天津与经纪方和卖方同时签署合同,因此本案合同的签署方式只能是下述方式中的其中一种:(1)买方先签署合同文本,由经纪方带往外地,经纪方与卖方共同签署;或者(2)卖方和经纪方签署后,再由经纪方转交买方签署。 (1)买方关于合同签署的顺序和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 买方主张:买方先签署合同文本,但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抬头栏及首期款额度栏未填写;然后由经纪方刘雨微携合同文本至天津与卖方会签;待卖方签署合同文本后,经纪方刘雨微携合同文本返回深圳。经咨询银行后,杨万涛将首期款写成370万元,后被刘雨微改成134万元,该更改得到买方付萌的签字确认。其后,经纪方杨万涛将合同文本送交卖方。

上述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 首先,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抬头栏及首期款数额栏未填写的陈述不能成立。因为:a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在买卖双方对此并未一致确认的情况下,仅凭买方证人杨万涛的一面之词,不能认定上述空白是否曾经真实存在。相反,根据现有的合同文本,只能推定各方签署合同前,所有条款均已填写完毕,只待签署,不能得出空白部分曾经存在的结论。 b设若上述重要的条款处于空白的情况下,根据常理,卖方在不能与交易对方面晤(买卖双方当时分处两地)也不知道买方姓名和首期款支付数额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是不愿且不会签署该合同的。 其次,对于上述填写完整的合同文本(指买卖双方的抬头和370万元首期款均已填写),本案中不可能出现买方先签的情况。因为: a若买方于2007年3月25日上午先签署合同文本,其应当看到其姓名被错误书写为“付盟”的情况从而进行更改。如此,作为专业机构的经纪方将对自己错写客户姓名的情况印象深刻,从而不可能出现其在同一日再一次在《代收定金委托书》中错写“付盟”名字的可能性。 b根据经纪方的工作人员杨万涛证言,经纪方从业规范是:房产买卖合同中任何修改之处,经纪方必须督促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避免歧义,促使合同的有效。本案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的更改即体现了这一规范。但是抬头处买方姓名“付盟”之更改只有买方付萌的签字捺印确认,并无卖方的签字确认。这明显与经纪方的工作规范相违背。推言之,若买方在卖方签署合同之前先行更改了被经纪方错写的自己的姓名,则按照经纪方的规范,当合同被送交至卖方签署时,此处必有卖方的签字确认。但事实却与之相反。由此说明,在卖方于天津签署上述合同之前,买方并未对其姓名进行更改,该更改发生在卖方签署合同之后,进而说明,在卖方于天津签署上述合同之前,买方并未签署该合同。 (2)卖方关于合同的签署顺序和时间的主张依法能够成立 卖方主张:合同的签署时间和顺序为首先由经纪方杨万涛将合同文本填写完成(此时内容为首期款370万元,交楼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等),经纪方刘雨微携合同于2007年3月25日到天津卖方处,卖方提出将交楼时间由2007年6月30日更改为2007年7月30日后签署了合同,经纪方亦签署了合同,后由经纪方将合同带回深圳交给买方,买方对交楼日期表示认可,但是对首期款项进行了更改后签字,并将更改后的合同经由经纪方转交卖方。 对于本案合同的签署顺序和时间,只有买方和卖方各自主张中的一种能够成为事实。经过前述分析,买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则卖方的主张能够成立。

综上,本案的事实为:买卖双方为了本案所涉房产买卖一事,共同委托经纪方居间撮合。经纪方将自己填写完整的合同文本携带至天津(卖方当时所在地)卖方在对交楼时间提出修改意见后签署了合同,然后将合同文本三份带回深圳交给买方,买方在对交楼时间进行确认后,对合同首期款支付数额这一重要条款单方更改并签名后,由经纪方工作人员杨万涛将其中一份合同交还卖方。 二、买方主张之事实的法律后果 即便买方上述主张能够成立,其法律后果仍然是:本案合同于2007年3月25日晚,在卖方和经纪方签署合同时尚未成立。其后,买方对首期款的更改构成了对卖方的新要约,最终合同仍未能成立。

分析如下:

买方主张a:2007年3月25日,经纪方与卖方在天津签署合同时,经纪方刘雨微根据卖方要求,将交楼时间由2007年6月30日修改为2007年7月30日。

买方主张b:本案合同是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抬头栏及首期款数额栏未填写的情况下由买方先行签署,然后由经纪方将合同带到天津交由卖方签署完成。

1、卖方在2007年3月25日于天津签署合同时,本案合同尚未成立。 (1)上述买方主张a的事实,在庭审时得到买卖及经纪三方的一致认可,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在上述买方主张a事实的基础上,即便买方先行签署合同,经纪方刘雨微将合同带往天津后,卖方对交楼日期进行更改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卖方就交楼时间对买方的新的要约。这种情况下,卖方于2007年3月25日在天津签署合同时,本案合同尚未成立。 (2)根据买方主张b的上述陈述,卖方对存在部分空白的合同进行签署的行为,仅仅表示卖方对买方提出的上述空白部分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的认可。在合同的首期款支付额度这一重要问题上,买方既未提出要约,卖方自然不能进行承诺。因此,卖方于2007年3月25日在天津签署合同时,买卖双方尚未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完全一致,此时合同尚未成立。 (3)退而言之,即便买方先签署合同,又即便买方在签署合同时已经将抬头处的“付盟”改为“付萌”,再即便买方在签署合同时已经将首期款370万元改成134万元。此时,由于卖方不但未对合同首期款的更改予以签字认可,更对交楼时间提出修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2007年3月25日于天津签署合同时,本案合同尚未成立。 综上,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卖方在2007年3月25日于天津签署合同时,本案合同尚未成立。

2、买方以134万元作为首期款向卖方提出的要约并未获得卖方的完全同意,本案合同不成立。 在2007年3月25日卖方于天津签署合同时,本案合同尚未成立这一重要的基础上,经纪方刘雨微携合同返回深圳后,由杨万涛填写370万元首期款以及刘雨微更改为134万元后,买方签字并捺印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买方就134万元作为首期款之事宜向卖方提出要约。但是很明显,卖方对此并未予以完全同意,合同的重要条款——首期款支付额度——自始至终均未达成一致,因此,本案合同至今尚未成立。 退而言之,即便合同签署顺序为买方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将抬头处的“付盟”改为“付萌”,且已经将首期款370万元改成134万元,然后再签署后交给经纪方带往天津待卖方签署。在这种情况下,正如二.1(3)之分析,2007年3月25日卖方在天津签署合同时,合同尚未成立。其后经纪方刘雨微将合同文本带回深圳交给买方付萌后,付萌对交楼时间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的行为,构成了买方对卖方关于新的交楼时间的承诺。此时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但对于首期款数额一项仍未达成一致,因此,最终合同仍未成立。 综上所述,即便买方关于签署合同的时间和顺序的主张能够成立,依法也只能得出合同尚未成立的结论。

三、卖方主张之事实的法律后果 在卖方主张事实的基础上,卖方和经纪方在修改交楼时间后签署合同文本的行为构成了对买方的一项要约。其后,买方在对卖方提出的交楼时间签字确认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的首期款支付数额——即履行方式等作出的变更,是对卖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从而构成新要约。在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该新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此时合同依法尚未成立。 四、即便合同成立,因买方和经纪方共同违反回避义务,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 本案中,买方是经纪方的工作人员。对于因这一重要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回避义务,买方明知或应知,却未要求回避;经纪方亦明知或应知,更未主动回避。

二者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卖方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更重要的是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即便成立,也因买方和经纪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回避义务和公平诚信原则,侵害了卖方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是以卖方签署在先的顺序签署完成的,买方对首期款数额的单方更改构成了其对卖方的新要约,在卖方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尚未成立;即便如买方所主张的合同签署顺序,也因交楼时间的更改和首期款数额最终未获卖方确认而导致合同依法尚未成立的结论;再退而言之,即便合同成立,也因买方和经纪方违反法律要求回避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利而归于无效。总之,在任何一种签署方式下,本案合同依然未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尊敬的仲裁员,为了维护良好、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遏制房地产中介的不法服务行为,维护善良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在此恳请仲裁庭采纳上述代理意见,确认本案所涉合同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驳回申请人付萌对被申请人熊靓、徐维礼的仲裁请求。谢谢!

被申请人熊靓、徐维礼的代理人

郑律师

2007年7月10日

补 充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作为本案第一被申请人熊靓、徐维礼的代理人,经过了本案仲裁庭的两次庭审。现根据两次庭审查明的本案事实,在原代理词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第一被申请人(卖方)的证人谢志涛的证言证明了本案合同是在先卖方后买方(申请人)的签署顺序下签署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对首期款支付数额进行更改后签字的行为,构成了买方对卖方的新要约,在卖方对此项更改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尚未成立。

二、虽然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人杨万涛和证人刘雨微的证言并不认可,但是即便上述证言被仲裁庭采纳,也只能得出合同不成立的结论。 即便如杨万涛和刘雨微的证言所述,本案合同的签署顺序为:①买方签字(首期款空置,深圳)——②中介——③卖方签字(首期款空置,交楼日期更改并签字,天津)——④中介(填写、更改首期款数额,深圳)——⑤买方(对更改后的交楼日期签字,对首期款签字确认,深圳)——⑥卖方(未对首期款签字确认)。 在前述情况下,由于买卖双方是在分处两地的情况下签署本案合同的,因此①应为买方对卖方的要约, ③对①所述的交楼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构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反要约而非承诺,⑤虽然买方同意了卖方提出的交楼时间的更改,但是却提出新的首期款数额,从而构成了买方对卖方的新要约,⑥卖方未对首期款予以确认,合同不成立。

三、首期款的数额对于第一被申请人(卖方)具有重大的商业意义和法律意义,需要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未经买卖双方认可首期款数额,买卖合同支付条款不能达成。 合同第七条【B】项第1条约定:“首期款(不含定金) 元,买方以下述第a种方式支付。首期款金额根据银行承诺发放之按揭贷款金额确定。” 在上述条款里,有两个各自独立的语句。其中后一句是确定首期款数额的原则或方法,而前一句则是按照该原则或方法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首期款数额。也就是说,虽然首期款可以按照总房款减去定金和银行承诺发放之按揭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定,但是买卖双方仍然可以协商确定比前述余额更高或更低的数额作为首期款,这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对交易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对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发放与否的信赖以及双方协商的其它情形。 再者,如果因为后一句确定了首期款数额的计算原则或方法,就认为前述首期款空白处的数额可有可无,就会实质上剥夺了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协商的法律权利,造成以格式条款取代双方协商条款的严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 因此,首期款数额无论对于卖方还是买方,都是具有重大利益的合同条件,不能因格式条款或原则性条款的存在而否定协商确定首期款数额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四、本案依法可以认定的事实 根据各方举证和质证,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为:买卖双方在分处深圳和天津两地的情况下签署了本案合同。卖方在天津签署合同时,对经纪方填写的交楼日期提出更改,后经纪方将合同带回深圳交买方,买方对更改的交楼日期签字确认。 至于合同首期款条款是否空置,哪方先签署合同等,双方各执一词,无从认定。 在上述可以确认的事实基础上,本案事实只存在下列两种差异:1、卖方主张:首期款数额为370万,且填写于卖方签署之前,更改于卖方签署之后;2、买方主张:首期款数额填写、更改于卖方签署之后。然而上述无论哪一种情形,本案合同均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中,即使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充分有力地证明本案合同是按照先卖方后买方的顺序签署的,也就是说,即便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充分、排他地证明合同不能成立的事实存在,但是申请人(买方)不仅不能证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相反,其证据却正好证明了如本补充代理词第二部分所述的合同不成立的结论。换言之,在双方确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无论存在何种情形,本案合同均未能成立。因此,恳请仲裁庭在对本案各项证据进行合理审查和采信的基础上,裁决本案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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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内容:如果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发生纠纷,双方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次,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某些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也可能有所延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在涉及损害赔偿的纠纷中,如果损害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不能知道或者不能及时知道,诉讼时效将会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此外,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于海明律师
    2023.11.0678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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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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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周春花律师
    2023.04.1146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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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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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内容:诉讼与和解的选择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或和解来解决争议,(2)其他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是通过法院审判来强制实现权益的过程,而和解则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解决方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任冰峰律师
    2024.03.1846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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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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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有效的处理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有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会对案件先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审理并做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赵金保律师
    2023.04.1452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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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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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内容:3、签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贷款申请时间、过户申请时间和交房日期等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且确保将符合自己需求的相关约定都写入了合同当中,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了怎么办买卖集体房屋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张嘉娱律师
    2024.01.2561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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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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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内容: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首先按照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了解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相关法律规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按照仲裁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国际性: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适用国际通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体系,有利于解决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协商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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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137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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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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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仲裁是怎样规定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仲裁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在当事人进行协调,之后对纠纷达成协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4、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以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孔孟廷律师
    2023.10.2019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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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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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法律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法律

    内容:2、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能约定仲裁,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能约定仲裁,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能约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仲裁吗法律分析:可以。

    陈宗琼律师
    2023.12.1238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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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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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合同纠纷,消费者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消费者合同纠纷,消费者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内容:2、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不愿仲裁的,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即使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装修合同仲裁流程1、法律主观:装修 合同纠纷 仲裁首先必须有约定的仲裁条款,其次是约定的仲裁必须明确唯一且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后,才可与仲裁申请和 证据 一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2、装修延期起诉流程是:携起诉状、装修合同、延期凭证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翁玉素律师
    2023.11.2487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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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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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合同争议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代理词)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储蓄合同争议纠纷(储蓄合同纠纷代理词)

    内容: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种类: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 ...。

    李楠楠律师
    2023.04.1354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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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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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当然还有许多种买卖合同纠纷形式及调解方式,在此不再赘述,但应强调以下原则:应提高时间效率,以促进合作为基础,抓住主要利益点,必要时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等方式,促使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在政府部门的调解下,仍然意见不统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果买卖合同纠纷败诉的话会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拒绝履行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吴梦云律师
    2024.01.2582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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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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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内容:房产律师收费标准房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具体体现为:各个地方的律师收费各有不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10000元起步,案件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5%收取律师费,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房产过户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律师收费的标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资历和经验、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离婚房产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情感纠葛,因此选择一位专业、有经验的律师至关重要。

    陈明月律师
    2024.01.0244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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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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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内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李孟阳律师
    2023.11.1755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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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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