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辱骂男方父母可以作为证据吗
导读:
如果配偶一方经常性的辱骂对方的父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是经常性的谩骂辱骂,则可以作为主张离婚的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那么女方辱骂男方父母可以作为证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配偶一方经常性的辱骂对方的父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是经常性的谩骂辱骂,则可以作为主张离婚的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关于女方辱骂男方父母可以作为证据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知道,子女在成年后对于年老的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子女的配偶是需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如果配偶一方经常性的辱骂对方的父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是经常性的谩骂辱骂,则可以作为主张离婚的证据。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