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
导读: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但第一次起诉后自动撤回起诉的,不属于这种情形,是不能作为感情确已破裂对待的。所以,第二次起诉若对方仍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以已经起诉一次了而判决准予离婚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但第一次起诉后自动撤回起诉的,不属于这种情形,是不能作为感情确已破裂对待的。所以,第二次起诉若对方仍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以已经起诉一次了而判决准予离婚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提出离婚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法院据此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第一次起诉后自动撤回起诉的,不属于这种情形,是不能作为感情确已破裂对待的。所以,第二次起诉若对方仍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以已经起诉一次了而判决准予离婚的。
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婚姻法》相抵触,故修正),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与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与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实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里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