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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还款未支持

许瑞林律师2021.12.23654人阅读
导读:

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那么分期还款约定落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关于分期还款约定落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page]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page]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肖某在原告李某处购买红茹粉条,共计欠原告人民币2755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 [page]

审理中查明,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的27550元,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二年内还清(2010年—2011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久拖欠款不还,对本案应负全部责任。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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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款期没到债权人可不可以起诉债务人还钱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还款期没到债权人可不可以起诉债务人还钱

    内容:也就是说,若债务人到期仍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约定履行还债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还没有到,债务人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也就是债务人没有违反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其向法院主张还款的诉求将得不到支持。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还款期没到债权人可不可以起诉债务人还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68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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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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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的解决办法: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在法律上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归还借款时,出借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不能按时还款,逾期利息可以主张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不能按时还款,逾期利息可以主张吗?

    内容:在民间借贷中,很多让人在约定还款利息时,往往忽略了逾期利息,这就导致,万一债务人未能按时还钱,逾期的利息就不知道如何主张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不能按时还款,逾期利息可以主张吗?(三)总额的限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多债权人为了避免对方到期不还款,在签订借条时,多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根据其保证方式的不同,对借款承担不同的担保责任。那么不能按时还款,逾期利息可以主张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41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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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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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可以协商分期还款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可以协商分期还款吗

    内容: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可以协商分期还款吗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双方是可以协商分期还款的,协商好后要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予合理的期限。2,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约定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际损失,譬如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只要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便可以按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并且双方因此引起纠纷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无还款日期的欠条可以协商分期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63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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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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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一般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但债务人可以主动提前还款,除提前还款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以外,债权人不能拒绝。但因提前还款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

    内容: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讨要的,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对于《规定》首次提出的24%到36%年利率区间,这部分主要是借贷双方自愿约定,约定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36%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举例说,如果约定的年利率是38%,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全部支付了38%的利息,依据《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2%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尚未支付利息,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保护的年利率最高为24%。那么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28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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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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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到还款期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没到还款期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内容:没到还款期债权人能向法院起诉吗?也就是说,若债务人到期仍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约定履行还债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还没有到,债务人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也就是债务人没有违反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其向法院主张还款的诉求将得不到支持。此外,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那么没到还款期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20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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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意外死亡,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还款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意外死亡,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还款吗?

    内容: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死亡之后,跟债务人还有债权的,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由其直接找债务人主张还款。所以,债务人发现债权人死亡的,并且其继承人也不知道有这笔债的,也不要认为就此不再负担还款义务了,等到继承人发现债权,还是可以继续追偿的。具体而言,就从债务人拒绝还钱之日起计算。换句话说,最直接的债主虽然已故,但是其家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债主生前出借资金或物均可被继承,债权到期时,债主家人可以向债务人讨债。那么债权人意外死亡,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27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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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起诉我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无力偿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对方起诉我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无力偿还

    内容:对于货款部分,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方拖欠其货款,因此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货款不予支持,对于借款部分,法院认为原告方有权向被告方追讨欠款,且被告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在买卖合同部分,原告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方拖欠其货款,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方主张的货款不予支持,追偿权纠纷无力偿还怎么办如果追偿权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无力偿还债务,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协商分期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分期偿还。

    冯清琴律师
    2023.09.14134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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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可以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如需更多解答,请继续咨询我,24小时在线。
  •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还款未支持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还款未支持

    内容:李某与肖某因生意往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索要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肖某偿还欠款27550元 。2008年3月23日,被告重新立据欠原告2755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然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755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因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还款10000元,余款在2011年底还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7550元的诉讼主张,不能全部支持,依法只应对其中到期的10000元予以支持,对尚未到期部分不予支持。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那么分期还款约定落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365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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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应该采取下列办法应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支付利息。因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债权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而利息约定不明的,除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以外,债权人才可以讨要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未约定还款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未约定还款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吗

    内容:本案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双方对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较大分歧。借据出具后,债权人在7年内未实现其债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责任,债权人在7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亦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的侵犯。那么未约定还款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5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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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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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约定的分期还款担保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的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

    内容: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未约定利息,债权人讨要的,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对于《规定》首次提出的24%到36%年利率区间,这部分主要是借贷双方自愿约定,约定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36%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举例说,如果约定的年利率是38%,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全部支付了38%的利息,依据《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2%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尚未支付利息,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保护的年利率最高为24%。那么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债权人讨要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69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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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可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2、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可以和未到期的债务一起起诉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可以和未到期的债务一起起诉吗?

    内容:对方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和未到期的债务一起起诉。对方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的,构成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还款协议或合同,要求债务人一次性还款。《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那么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可以和未到期的债务一起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40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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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内容:没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怎么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没写日期只是形式要件欠缺,不影响实体部分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3年,一直没有主张的,诉讼时效最长20年,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赵金保律师
    2023.08.10100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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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索债未获支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索债未获支持

    内容:日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章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且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周某便多次要求陶某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陶某辩称,借款保证期限已经逾期,其可不承担保证责任。陶某作为借款保证人对章某的借款属连带责任保证,但周某未在章某的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陶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法陶某免除保证责任。陶某已代为章某偿还的5万元借款,其有权向章某进行追偿。据此枞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周某借款6.8万元;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索债未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045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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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

    内容:利息往往是双方经过讨论后约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那么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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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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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如何追讨利息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应当如何追讨利息

    内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如何主张利息法律主观:未约定利息的 民间借贷 , 债权人 不能在要求还款时向 债务人 索要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孔孟廷律师
    2023.11.1019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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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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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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