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协议纠纷争议
导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金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称其从未向辛某借款,而是案外人崔某于2008年9月28日经中国农业银行给其汇来20万元。另外金某也在庭审中主张,因辛某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借条或欠据,故辛某提供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并不能证实借款人或欠款人是金某,而且此20万元的存款人并非辛某。崔某则出庭证实,辛某给金某汇款系由他在银行办理并汇出。法院判决金某给付辛某15万元。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协议纠纷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金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称其从未向辛某借款,而是案外人崔某于2008年9月28日经中国农业银行给其汇来20万元。另外金某也在庭审中主张,因辛某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借条或欠据,故辛某提供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并不能证实借款人或欠款人是金某,而且此20万元的存款人并非辛某。崔某则出庭证实,辛某给金某汇款系由他在银行办理并汇出。法院判决金某给付辛某15万元。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协议纠纷争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导读:朋友间口头协议借款20万没写借条生出事端朋友间口头达成协议,借款20万,但没写借条,事后生出事端,只能通过诉讼索要借款。6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获悉,法官依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存单和证人证言,形成内心确信,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2008年9月28日,金某(jinmou)通过他人介绍,从辛某手中借款20万元,辛某于当日委托崔某将该款存入金某(jinmou)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借款当日金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
到了还款日期,辛某向金某索要欠款时,金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辛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金某公司索要,金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
辛某怎么也没想到会交上这样的朋友,为此,2009年底,他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金某立即偿还欠款15万元。
这笔钱到底借没借
因没写借条,辛某只能提供当天汇20万元的银行存单。好在为其办理汇款业务的崔某愿意出庭作证,让他对打赢官司增添了一点信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金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称其从未向辛某借款,而是案外人崔某于2008年9月28日经中国农业银行给其汇来20万元。另外金某也在庭审中主张,因辛某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借条或欠据,故辛某提供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并不能证实借款人或欠款人是金某,而且此20万元的存款人并非辛某。
崔某则出庭证实,辛某给金某汇款系由他在银行办理并汇出。
"法官心证"确认还款
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辛某提供了其名下存单于2008年9月28日支取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历史交易明细,又提供了当日汇给金某账户20万元的银行卡存款凭条,在银行卡存款凭条上签字的崔某亦作为辛某的证人出庭作证,辛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辛某将20万元汇给金某的事实。结合金某在庭审中亦自认曾给辛某送去5万元的钱款,能够证明该笔款项实为辛某出借给金某的借款,故金某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法院判决金某给付辛某15万元。
[法官提醒]
借款一定要写借条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立借据时要亲手动笔,大小写并举,忌留空白,忌忘签名盖章。
[名词解释]
法官心证
所谓"法官心证",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在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来源: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