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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

陈明月律师2021.12.241015人阅读
导读: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那么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关于结婚聘礼是否返还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杨xx,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周xx,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xx,男,49岁,被告周xx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xx区

原告杨xx因与周xx、周文xx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xx、周文xx收取了原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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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礼金及摩托车都是原告赠送给被告的,礼金已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费了近18万元。周xx和杨xx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只是由于原告家人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导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是原告方毁约,被告不负有返还礼金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周xx的名誉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20万元。

杨xx答辩称,周xx、周文xx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8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杨文清和被告周xx相识。后经二人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24日,杨xx给周xx聘金23万元,并立字据:“兹因本人周xx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台湾杨xx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23万元,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文xx、周xx”。当天中午,女方办理了婚宴,同时举行“婚礼”,晚上二人住在酒店。26日以后二人居在上海,在杨xx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居住,杨xx的父亲对周xx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xx将一部摩托车放置周文xx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11月24日,周xx与杨xx家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教协议解除婚约,杨xx多次索要礼金未果,故此起诉。期间,原告杨xx称,考虑被告周xx、周文xx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周xx只同意返还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巨额聘金引发的涉台婚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23万元礼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本案原告杨xx长年居住在台湾,被告周xx、周文xx长年生活在福建农村,生活在不同区域,故对婚约、婚姻的认识不同,酿成此纠纷。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间不存在婚姻。被告周xx与原告杨xx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双方给付与接受聘金是有条件的,就是必须成就婚姻。因此,本案中的礼金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收取的礼金返还给原告。被告声称其用在“婚礼”上近18万元,因不能举证,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同意被告可只返还15万元聘金,是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婚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订立和解除婚约也并没有给被告周文妹造成任何名誉损失,故法院对于反诉原告周xx要求精神名誉损失和青春损失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应当依法驳回。放于被告家里的摩托车被告不能举证是赠与,故应返还给原告。

综上,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xx、周文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原告杨xx返还聘金15万元,先锋摩托车一辆。[page]

二、驳回周xx、周文xx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4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焦点问题:

其一、男方送给女方的礼金属何种性质?

其二、在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该礼金如何处置?

其三、已订婚、办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婚姻不成立后,女方可否得到“青春损失”或“名誉赔偿”?

礼金目前实践及理论中一般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在未履行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不成立,收取礼金一方应全额返还。实践中如果收取礼金数额较大,且已办理登记手续,在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双方离婚,赠与方要求返还礼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判决。若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礼金数额较大,可责令收受方酌情返还。

虽然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性别原因及传统观念,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夫妻离婚后,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及损害更大,但女方要求“名誉损失”或“青春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般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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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时间未到1年时间,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或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则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彩礼在农村都是在订婚的时候已经支付给女方,那么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登记,而两个人因为感情问题要分开,那么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民法典聘礼是否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36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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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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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解除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约解除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内容:订婚后,在双方的交往中,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的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杜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某无权索回。「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在订婚期间赠与杜某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杜某是否应当返还。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对婚约订立时和订婚之后,当事人单方赠送的财物或者互赠的财物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中的一例。那么婚约解除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31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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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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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半月新娘失踪,彩礼是否返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结婚半月新娘失踪,彩礼是否返还?

    内容: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以及叶某返还邓某彩礼计人民币15000元。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应给女方一定数的彩礼,同年农历12月4日邓某给叶某养父母礼金19900元。同年12月底,叶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邓某四处寻找未果。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叶某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一个多月,婚前彼此缺乏了解,且从结婚至叶某出走也只有半个月,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此,对邓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在谈婚期间,叶某向邓某收取较大数额的现金,给邓某的生活带来困难,且双方婚姻期间极短,叶某应当适当返还彩礼给邓某。那么结婚半月新娘失踪,彩礼是否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2468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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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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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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