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思考
导读:
特别是彩礼的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不相称。虽然《婚姻法》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以感情为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姻总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没,特别是我国的部分贫困地区,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礼接受与否是表明父母之间的态度的主要形式。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钱财,当然彩礼的返还成为了唯一的希望。但实际情况是《婚姻法》却无视彩礼的交接是父母间的交接这一事实,只把婚姻双方当事人作为返还主体,显然是一种错位。那么彩礼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别是彩礼的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不相称。虽然《婚姻法》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以感情为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姻总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没,特别是我国的部分贫困地区,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决定性的因素。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礼接受与否是表明父母之间的态度的主要形式。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钱财,当然彩礼的返还成为了唯一的希望。但实际情况是《婚姻法》却无视彩礼的交接是父母间的交接这一事实,只把婚姻双方当事人作为返还主体,显然是一种错位。关于彩礼的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的婚姻法实施多年,也几经修改,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差强人意,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彩礼的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不相称。
婚姻是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主要是两个异性之间的关系,但是,人类社会给这种关系蒙上了很多面纱,让婚姻关系变得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关系,而是家族、政治、商业等等关系的附属品,或是混杂不清的混合体。虽然《婚姻法》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以感情为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姻总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没,特别是我国的部分贫困地区,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决定性的因素。
中国人的婚姻传统是历来讲究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特别是父母的态度成为了子女婚姻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礼接受与否是表明父母之间的态度的主要形式。彩礼的交接实际是父母之间的财物交接,也就是认可的表示。这在古代的礼制中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即婚姻成就的"六礼"中的“纳彩”。这种习俗世代相传,直至今日。
从古到今,纳彩之礼都基本未有大的改变,父母之间的交接已约定俗成,到现在社会部分地区仅作为一种礼仪性的形式,但在部分地区却成为买卖婚姻的正当借口,彩礼高达2万或5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实际生活中没有哪个女孩子自己接受彩礼,或者把彩礼带到丈夫家,彩礼的实际享有者是父母,彩礼是我国的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定产物,也是畸形观念的产物,因为在我们的继承观念中,有着浓厚的男子继承观,所谓的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女孩子迟早是人家的人,这种观念的存在,致使父母,包括女孩本身也希望能够通过彩礼来给父母一些补偿,弥补多年的养育之恩,但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女孩出嫁后,就成为男方家族中的一员,和娘家人的来往只是礼节性的,作为客人作客的方式,出嫁的姑娘与父母的亲情在婚姻面前画了一道鸿沟,彻底的成为了别人家的人,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和父母已不是一家人。由于生活方式的特定化,也就生成了相对应的观念,父母养育了别人家的人,没有任何补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彩礼也就成为了实现公平的有效手段。当然彩礼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女孩和其家人的身价,如果哪一家的女孩彩礼少于别人或没有彩礼,也意味着这个女孩不值钱,或者本身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将为人所不齿。如此的观念也导致了另一种时尚产生,即女孩也本身把彩礼作为一种相互炫耀的资本,以显其身价,表明男方对自己的重视程度。如此的循环往复,终久不息。[page]
部分地区的彩礼价格飞涨,一路飙升。有男子的家庭即使再困难,也要想方设法的凑齐彩礼,买回儿媳。哪怕是饮鸩止渴也在所不惜。就是这种畸形观念的误导,直接引发的是刚结婚就负债累累,最起码的生存问题出现了危机,或者婚前婚后的物质水平、礼遇差别是天上地下,女孩从一个受宠的极端步入了承受困苦的另一个极端,落差的出现致使有一部分女人要想办法破弃婚姻,逃离生活的危机。男子的婚姻成就后又破灭了,一个本来已经贫困的家庭也就雪上加霜,俗语鸡飞蛋打。成家立业、传宗接代的梦想完全破灭。矛盾由此而激化。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钱财,当然彩礼的返还成为了唯一的希望。但实际情况是《婚姻法》却无视彩礼的交接是父母间的交接这一事实,只把婚姻双方当事人作为返还主体,显然是一种错位。
《婚姻法》以超前的理念为指导,用感情作为衡量婚姻的唯一基础,无疑是正确的,把婚姻理解为两个人的事情,也无不当,但是问题是婚姻自古以来都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父母的是否同意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近来有些地区发生的“闪婚”事件,实际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这种脱节,女孩常年在外打工,突然回家托媒人找婆家,取得巨额彩礼后,和男子结婚居住很短一段时间就消失。结局是女子父母取得一笔巨额的彩礼,女儿消失,另觅高枝。由于婚姻法的规定的局限,男方的彩礼只能向女子本人追索,但女子下落不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彩礼的索要无门,婚姻法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滋长了彩礼的索要。且愈演愈烈,甚至有些贫困家庭在通过民间方式甚至法律途径无法索回彩礼时,采取打闹等暴力行为,直至近年来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的女婿杀死岳父家中数人的恶性事件,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表明了婚姻法关于彩礼规定的不足,已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
彩礼实际也是一种标志。财物在这里承载着子女父母对婚姻的态度,实际的交接和占有者是父母,应该是一种婚姻外的财物关系。应该将其剔除出男女间的婚姻关系。作为父母间的财物纠纷来予以处理,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社会实践中,习俗也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外的父母来承担彩礼的返还责任。但我们的婚姻法却由于超前的思维而忽略了实际生活,直接导致了脱节的发生。
彩礼是一种财物,其返还与否应适用时效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在2年内未主张返还,也无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则应丧失胜诉权。若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则应由返还方予以返还。当然,由于彩礼的性质特殊,实践中也存在女子经济困难,无力返还的情况,但女子父母具备返还能力返还,却不是返还义务人,所以法律应该平衡这种关系,让父母作为第一返还义务人,女儿作为次返还义务人,父母和子女连带承担彩礼返还的义务,也能从女子的角度进行惩处,防止部分人员让女儿接受彩礼,然后转交父母,从彩礼的交接上来证明父母与彩礼无关,让父母逃避返还义务。也让婚姻的当事人自觉抵制彩礼这种陋习的继续蔓延。从各个角度防止彩礼的陋习继续。[page]
婚姻案件的审理不能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彩礼是婚姻前的习俗产物,所以应该将彩礼的纠纷审理与婚姻纠纷划分开来,有利于不同性质的矛盾解决。我国婚姻法将彩礼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是一种错误,即婚姻法过于超前,完全将婚姻的所有事务都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认为婚姻就是男女双方的以感情为合意的事情,所以也就使调整夫妻间的关系为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如果将父母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将使得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受到质疑,难以自圆其说,这种立法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其显然没有将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考虑进来,没有充分的认识彩礼的实际,所以也就勉强的把彩礼交给了单纯的女方返还,结果出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彩礼在某些地区已经作为女子父母敛财的一种有力手段,而且愈演愈烈。
彩礼的返还涉及到离婚,如果没有离婚,一般情况不会涉及彩礼,所以,彩礼的返还只在离婚中出现,婚姻的时间延续越短,男子及家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欲望就越强烈,实践中,一般婚姻持续5年以上的,男方会自觉地从心理上放弃返还彩礼的欲望,认为女方毕竟较长时间的操劳于夫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咋能向人家还要彩礼呢?所以,婚姻维系时间越长,彩礼的返还矛盾就越小。按照这种思维习惯和民间生活习惯,应该将彩礼的返还时间限定为除斥期间,超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没有人要求,就完全丧失权利。不能再要求或主张权利。也是维持经济关系稳定的必然要求。通常理解,5年是一个较为合适的时间段,适于彩礼的返还。也就是5年是一个分水岭,这样有利于实现一种习俗和法律的平衡。在返还时,应正确的认识彩礼的性质,按照特殊财务纠纷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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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贤平律师毕业于宝鸡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席律师2002年通过国家第一届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执业。执业多年,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等多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意见,重大事务的法律审核、相关法律文书修订等法律服务,为企业预防和规避风险、合法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具备与顾问单位进行良好合作的实务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的人身损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劳动合同、婚姻家庭纠纷和民商事合同等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综合处理各类案件的优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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