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赁
导读:
知识延伸: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这也是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所在。如果供应商不履行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出赔偿求,包括减少租赁物价金、修理或更换、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问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知识延伸: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这也是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所在。如果供应商不履行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出赔偿求,包括减少租赁物价金、修理或更换、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问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情况下,转租赁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转租人拥有客户资源,而原始出租人拥有充足的资金,转租人过原始出租人实现融资,而原始出租人通过为转租人提供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从而扩大其国内外市场。
(2)一些大型出租人为实现其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租赁市场,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在发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母公司作为原始出租人为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子公司作为转租人在其所在国开展租赁业务。
(3)在原始出租人认为其客户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时,为了控制其投资风险,会寻找另外一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作为转租人参与租赁交易,将转租人作为原始出租人的直接债务人,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眷担保人的作用。
(4)对于一些拥有充分的资金或资源优势,却不具备租赁技能或赁许可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转租赁人来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知识延伸: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
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一般是由承租人的特定需要而引起的,承租人有权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出租人向供货商购买设备也是为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一般都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平静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这也是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所在。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时,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且不受影响地占有、使用标的物。
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
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索赔权,是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对应的。如果供应商不履行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出赔偿求,包括减少租赁物价金、修理或更换、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问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