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结婚登记的规定
导读: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那么最新结婚登记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关于最新结婚登记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是所在工作单位、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注: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1、婚姻登记处须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