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
导读:
即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结婚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反之,如果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其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的婚姻行为。那么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即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结婚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反之,如果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其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的婚姻行为。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进行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目前世界各国结婚的程序大体可以有三种形式:(1)仪式制。即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不同国家因传统习惯的不同,规定的结婚仪式也不同,也有的国家规定,宗教仪式和法律仪式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2)登记制。即结婚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即结婚既要进行登记又要举行仪式,否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为保证结婚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结婚登记已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者双方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反之,如果男女双方仅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其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由于我国在历史传统上一直都是以举行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因此,至今仍有一些地区的百姓结婚仅举行婚礼而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从1994年2月1日起,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这意味着我国从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的婚姻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