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导读:
《解释》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理由是合同约定价款往往低于定额或市场价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则出现合同无效,承包人却获得高于约定价款的尴尬局面,况且还需要提请鉴定,无疑将增加诉讼成本、延长审理期限。根据《解释》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因为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那么无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解释》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理由是合同约定价款往往低于定额或市场价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则出现合同无效,承包人却获得高于约定价款的尴尬局面,况且还需要提请鉴定,无疑将增加诉讼成本、延长审理期限。根据《解释》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因为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解释》规定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理由是合同约定价款往往低于定额或市场价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则出现合同无效,承包人却获得高于约定价款的尴尬局面,况且还需要提请鉴定,无疑将增加诉讼成本、延长审理期限。采用约定价款,尽管与法理和现行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相悖,但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解决争议。更重要的是《解释》将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这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
2、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因为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是双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承包人劳而无果,工资无法支付、贷款无法清偿。《合同法》58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过错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得不到工程款之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工程可以不支付价款,但应当对承包人得不到工程款的损失承担与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不仅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和建筑市场现状,而且有利于双方密切配合,加强质量监管。
3、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建筑法》66、67条,承包人违法分包与转包工程的所得利益、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得利益属于非法所得。如果允许转包人、违法分发包人或出借人获取非法所得,则意味着法律保护非法利益,许可不劳而获;如果判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借用人获取该部分利益,则意味着合同无效却获得了高出事先约定的利益,无效与有效处理结果相同。为平衡双方利益和打击违法行为,《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收缴对象是转包人、非法分包人、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不包括可以约定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利益。非法所得表现为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和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