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导读: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那么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因而,对于合同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就远非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决定。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分析对象只是行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一项就已足矣。有学者认为,合同不能没有行为人,而且可能有多个行为人。但不能忘了的是,只有人才能作出意思表示,没有行为人就没有意思表示,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就已经确定。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类型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1.构成因欺诈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条件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须具备如下要件:
(1)欺诈方主观上有故意。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只有存在欺诈的故意,才会构成欺诈。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之。此种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须有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故意;第二,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对于欺诈方是否有因欺诈行为而使自己获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故意,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2)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的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例如,将赝品说成真品,将低劣产品说成优质产品;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行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义务,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就属于欺诈行为。
(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有欺诈行为,但受欺诈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不是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则不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在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仅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因欺诈行为引起的错误所导致,均不能构成欺诈。
(4)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必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构成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如欺诈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
2.构成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须具备如下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陷入恐惧。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方以某种方式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胁迫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胁迫人有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胁迫人希望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至于胁迫人是否有通过胁迫为自己牟取财产上的利益使相对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害的目的,并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