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属于谁
导读:
我国在对配套设施的官方定义出现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根据上述规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乃至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但显然并不是每一个配套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个功能概念,与产权无关,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与业主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小区配套属于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在对配套设施的官方定义出现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根据上述规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乃至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但显然并不是每一个配套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个功能概念,与产权无关,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与业主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于小区配套属于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理上存在不同的称谓,如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我国在对配套设施的官方定义出现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配建设施”是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停车场、物业管理场所、乃至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但显然并不是每一个配套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并且,“配套”是一个功能概念,与产权无关,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与业主共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的配套设施有哪些?我国法律对“业主共有”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