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其实不然,签字盖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其实不然,签字盖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关于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那是不是在传真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就有效了呢?
其实不然,签字盖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要实现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谈得上无效、效力待定、撤销等问题;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存在与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