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导读: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那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关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