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谁做
导读: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宣告取消。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谁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宣告取消。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谁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原本由发包单位来做,但是宣告取消。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第(八)项
1、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2、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施工总承包方不可以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全部分包属于肢解分包。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桩基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桩基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宣告取消。施工合同的总承包方是不能把工程进行直接分包的,但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可将所有的工程分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总承包公司分包桩基工程的,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