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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王学瑞律师2021.12.29176人阅读
导读:

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官解析——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啃老”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官解析——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关于“啃老”购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感情走到末路时,大家关心最多的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情况1——

父母在孩子婚前为其全资购房离婚怎么分?

-案例:

王刚和小丽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个人即将谈婚论嫁时,王刚的父亲全款买了一套房产给儿子结婚用。

2009年两人闹离婚,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

王刚认为房子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小丽没有出一分钱,房子跟小丽没关系;而小丽则认为,既然公公当初买房就是为了两人结婚用的,这套房子就理所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应该拥有一半的产权。

两人为此闹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子属于王刚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刚一个人所有。

情况2——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小两口能否利益均沾?

-案例:

张京和李佳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小两口看中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张京的父亲张大元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经济实力颇为雄厚,他出全款为小两口买下了这套房。

2008年,张京和李佳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张大元担心一旦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房产价值的一半。

2009年8月,张大元将儿子和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张大元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而且还在法庭中出示了张京给自己打的借条。庭审中,张京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是李佳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小两口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元和张京是父子关系,张京向张大元出具欠条,未有李佳签字确认,此笔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大元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大元的诉讼请求。

情况3——

父母首付小两口还贷谁该多分?

-案例:

2006年,恋爱两年的钱玲和邢波开始筹备婚礼,两人准备买一处价值120万元的房产,邢波的父亲为儿子买房出了20万元。房子装修完毕后,小两口入住,并一起还房贷。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因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钱玲要求分走房屋财产的一半。但是邢波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父亲出的,而且婚后他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房子不能平分。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人一致认为现在房屋值14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邢波所有并偿还剩余贷款,邢波给付钱玲房屋折价款50万元。

法官解析——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既遵循了善良风俗,又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为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性质确立了合理的认定规则。

另外,“父母付首付,小两口还贷款”,是时下许多年轻人结婚购房的流行做法,但如今年轻人“闪婚闪离”如同家常便饭,这无疑让父母们担心,一旦日后婚姻告急,自己积攒的“血汗钱”是否就归了“外人”。根据上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出的首付按照赠与的时间认定赠与的对象,即婚前赠与的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婚后赠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价值的其余部分扣除贷款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一般视具体情况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page]

法官提示——

房产有了父母的“股份”,产权问题就会变得有些麻烦。尽管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做一下财产公证。但是,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柄婚姻生活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些人心理上不容易接受,给婚姻生活带来阴影。所以不管是父母还是夫妻双方,为了日后家庭生活的幸福也一定要慎重去做财产公证,避免导致“解了远忧却添了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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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持。以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李文华:开发商逼客户假离婚 购房者可以上诉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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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李文华:开发商逼客户假离婚 购房者可以上诉

    内容:记者了解到,以论坛、博客等载体召集的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更有不少购房者致电搜房网反映情况。李文华对记者表示,首先我要强调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将不必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是其一:开发商为了过户,让客户假离婚这件事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此为理由不退定金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政府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开发商应退还定金,建议态度坚决要求开发商退定金,否则可以投诉或者起诉。有被逼“假离婚”的,当然也有以规避政策为目的“假离婚”。那么李文华:开发商逼客户假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949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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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购房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的情况下,除另有约定外,离婚时该房屋不用分割。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一人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依旧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解析“限购令”下购房程序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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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解析“限购令”下购房程序

    内容:限购令当头,买房子一定要仔细研究新政的具体措施和买房流程,以防出现房屋买卖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总结限购令出台后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的流程。(二)申报程序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济南市房管大厦二楼东厅抽号后到18-22号窗口申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2、工作人员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后,查询家庭住房信息,依据查询结果,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出具;3、申请人持《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到窗口盖章交费。那么解析“限购令”下购房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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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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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购房 ”假离婚” 风险巨大要谨慎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为购房 ”假离婚” 风险巨大要谨慎

    内容:面对严格的调控政策,依然有不少购房者寻找应对招数“曲线购房”。而市民徐先生近日看房时,由于他已是第三套房,中介人员“暗示”他可以先与妻子假离婚,贷款买房后再复婚。有网友在网上称,自己家已有两套房,但都是丈夫的名字,如果购买第三套房已无法贷款,如果“假离婚”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再购进一套房,还能享受70%的贷款。据悉,类似通过假离婚、公证处置换房产权益等方式,将家庭成员的房产转到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名下,再利用没有房产一方名义买房成为不少人热议或选择的“曲线购房”方式之一。事实上,这些“可操作性”的手段其实风险很大。那么为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984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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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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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问目前是打算离婚吗?什么原因想离婚呢?都是双方出资吗?你这边可以跟我说说具体情况,我会尽可能帮助你。
  •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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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话说兰州离婚案例 房屋产权不认“事实婚姻”

    内容: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化名)又和刘春花(化名)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购房安家,双方感情破裂后,王远一纸诉状将“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近日,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形成了“事实婚姻”,而且,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一审宣判后,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那么话说兰州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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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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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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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购房时别被“美言”冲昏头脑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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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购房时别被“美言”冲昏头脑

    内容:所以购房者一定要特别珍惜落订的权利。比如“购房送全屋豪华装修”、“送全屋高级家具”“购房返租”等。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分钱一分货,该是自己的要尽力争取,只要抱着这种心态,“美人计”难有市场。“天子”是指“补充协议”,这个“天子”是发展商单方面拟就,只对发展商一方有利。第四大陷阱就是“偷梁换柱、上屋抽梯,摆空城计”。但为了掩盖丑陋尽快销售,发展商就会火速发出收楼通知书催你收楼,同时还大言不惭宣称:提前几个月竣工。按有关规定,“房地产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无异于一锅“夹生饭”。那么购房时别被“美言”冲昏头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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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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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判定父母购房的归属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产则为其子女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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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贷款购房可约定“调息时间”

    内容:利率不确定因素加强 贷款购房可约定“调息时间”本报讯近期,央行时隔三年上调利率25个基点,对于多数贷款购房者而言,到明年1月1日才执行新利率。不过也有借款者因选择了“次月调整”,将提前承受加息负担。据了解,像曹先生这种选择利率“次月调整”借款人目前较少,仅占到贷款者比重的10%左右。伟嘉安捷房贷专业人士指出,在借款人不能对未来经济环境准确预期的情况下,多数会选择“次年调整”,比例约占到借款客户总人数的85%。此外,还有少数贷款者选择“按季度调整”。那么贷款购房可约定“调息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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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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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和婚姻状态关系不大,只要有首付能力,收入水平满足要求,信用状况优秀,一般都不会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夫妻共同房产被卖“小三”母亲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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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夫妻共同房产被卖“小三”母亲

    内容:人近40岁的张某没有想到,不但原本恩爱美满的家庭被“小三”破坏了,连那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也被丈夫王某以超低价卖给了“小三”的母亲武某。幸福婚姻遭遇“小三”1995年,22岁的张某凭着东北女孩儿的闯劲儿,拿着一张大专文凭和父母给的700元钱,只身来到北京闯荡。对于丈夫的提议,张某举双手赞成,并将购房的事情全权交给王某处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个“又”字让张某觉得十分刺耳,因为丈夫已经好久没有陪她逛过街了。房子便宜了“小三”的母亲2010年10月,王某再次向张某提出了离婚。”夫妻一起携手走过14个年头,张某一听王某的说辞就知道里面有猫腻。那么夫妻共同房产被卖“小三”母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98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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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未能办理按揭,不能“吃掉”购房定金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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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未能办理按揭,不能“吃掉”购房定金

    内容:若屈伟逾期未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办理按揭相关手续,或因屈伟提交资料不合格、资信状况或其他原因导致按揭未获批准,房地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屈某已付给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定金不再退回。关于按揭贷款银行,认购书只约定“由房地产公司酌情安排”,银行出具说明称屈伟不符合其个人按揭贷款的准入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并不能说明屈伟不符合其他银行的按揭贷款条件,不代表其他银行不给屈伟发放按揭贷款,所以房地产公司认为屈伟不能按揭贷款违约并以此为由不予返还屈伟的定金,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屈伟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元。那么未能办理按揭,不能“吃掉”购房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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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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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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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

    内容:买卖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仅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其中较为详细地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后来一方反悔,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份居间协议,并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无需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这类详尽的“购房协议”完全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如双方并未做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那么“购房协议”可当买卖合同履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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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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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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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应注意 避免买到“小产权房”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购房应注意 避免买到“小产权房”

    内容:事前要对自身经济收入、银行信用状况做到充分了解和掌握,必要时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助查询,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认(定)购协议》后,因自身经济状况或者银行个人信用瑕疵,无法按期办结银行贷款按揭等手续而违约,被开发商“没收”已支付的定金。做到“先看合同,后付款项”,仔细阅读和理解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具体条款内容,确定条款内容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双方责权是否平等、违约责任是否公平等,避免“签约陷阱”。那么购房应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621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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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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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用的“购房流程”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实用的“购房流程”

    内容:买房不同于购买其他产品,一定要懂购房流程。实用的“购房流程”都有哪些?收集材料,明确需求想买房子的第一步就是收集房源信息。购房者需要综合三种媒体的优势,全面细致考察房源信息。理性交款,慎重签合同当选好了开发商和房子后,购房者就要向开发商或代理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并签订房地产认购书。在此之后,开发商会根据认购书要求让购房者缴纳余下的房款。购房者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也可以根据开发商要求分几次付清全部房款,开发商会向购房者开具付清全部楼款的发票。另外,购房者若选择按揭贷款的话,交付首期款后,要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那么实用的“购房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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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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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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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买房 只怕“弄假成真”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假离婚”买房 只怕“弄假成真”

    内容:这样的离婚夫妻可能是为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而来‘假离婚’。“我们婚姻登记处有个‘婚姻家庭指导工作室’,我们尽量让每对来此办离婚的夫妇都接受该工作室的调解。“如果是假离婚,我们不会同意。”说法:缺少约束易“弄假成真”对于以“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贷的做法,律师表示,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不能再用夫妻关系来约束对方。因为在离婚时我们已经再三警示,特别是提醒女性在这种‘假离婚’中往往容易吃亏。那么“假离婚”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968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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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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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答疑:购房没有出资但房产证有名字,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律师答疑:购房没有出资但房产证有名字,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内容:因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就是说,对家庭财产,除非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否则都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的,分割财产时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协议的等分处理,可以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这样,分割房产时就会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来确定份额并进行分割。父母的出资可以得到更好保护。那么律师答疑:购房没有出资但房产证有名字,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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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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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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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

    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否定了因婚姻关系存续到法定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有利于对一方婚前财产的保护,维护“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那么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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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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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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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啃老”购房 离婚时易成“糊涂账”

    内容:随着房价的飙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同样也是因为房价的不断增长,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房贷”、“父母在孩子婚后为其购房”……随之而来的,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结婚三年后,钱玲和邢波因感情不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波的父亲出的20万元首付属于邢波的婚前个人财产,扣除剩余的贷款和利息2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官解析——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很多面临成家立业的年轻人只能依赖父母出资“买房置地”,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啃老”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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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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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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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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