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着物遭强拆被判违法怎么处理
导读: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那么房屋附着物遭强拆被判违法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家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失补偿权益逾期利息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为有效维护被征收方合法权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对被征收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按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被征收方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