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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任冰峰律师2021.12.29324人阅读
导读:

那么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均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反过来说,违约是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追究违约责任时解除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解除,本文讨论也仅限于追究违约责任时的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可与损害赔偿并存或并用。合同的解除按其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又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而法定解除不需当事人合意,当事人可在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直接行使解除权以使合同关系终止。

一、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

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一般有两条:一是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与合同解除这种救济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而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履行后才达到的状态;二是由于救济手段的多样性,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其不愿再维持合同的效力,也就不应得到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不该赔》一文的理由也大致是这两条。

第一条理由中有两个问题:1.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即未来可获得的已预见收益,它虽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实现,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产生并受合同的保护,合同解除(追究违约责任时解除合同,下同)虽然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损害,可得利益无法实现,但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得到救济,受到损害的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也有权得到救济。这也应该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赔偿范围上的区别。2.一般来讲,获取可得利益是订立合同-特别是商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所以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赔偿了期待利益的损失之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如果如期履行一般的状态-即使合同解除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获取可得利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仍能得到实现。因此赔偿期待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这也是违约救济的功能和作用。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缔约过失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因信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因订立合同而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得到返还和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合同解除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合同目的尚不存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合同目的仍旧存在。

第二条理由也有问题。在多种违约救济方式中,有实际履行也叫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损害赔偿,还有合同解除,等等。理论上讲,当事人有权在多种违约救济方式中选择最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但实际上当事人受到种种限制,有时甚至无法选择。最实际的是当事人在寻求违约救济时能否只适用损害赔偿而避开合同解除,以便使自己能够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答案是很困难!因为适用违约救济方式是有顺序的。一般理论均认为债权人无权放弃强制履行请求权(即实际履行,因为违约后的继续履行不可能是自愿的),而直接请求损害赔偿,只有依债权的性质不许强制执行或延迟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才有权直接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适用损害赔偿的前位顺序是适用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只有适用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但适用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在三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实际履行:1.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2.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3.继续履行合同对债权人已无必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也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而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只适用于履行标的质量方面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责任形式。当既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又不能适用采取补救措施时怎么办?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缺陷,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合同解除。

可见,认为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在理论上很勉强,难以自圆其说。

如果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那么对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极端不公平的,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不利于鼓励信用交易。我们知道理论上通说认为违约的基本形态为四种:拒绝给付、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和不完全给付,这四种又可归纳为两类: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就是两类分法。从违约对合同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程度看,不履行比不适当履行更为严重,理应对不履行违约的惩罚更严厉,对不履行违约的救济更全面、更完备。但如果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那么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的角度看:1.不履行在违约行为前的成本最低,付出最少,因为不适当履行虽然迟延给付或不完全给付,但毕竟是在履行,要履行就有投入,就有成本;2.更重要的是,不履行在违约行为后如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强制履行)就只能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相对不适当履行违约而言,不履行违约在违约后的赔偿范围更小,数额更小。从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即违约受害者的角度看:1.不履行违约比不适当履行违约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为明显,尽管违约责任不考虑主观过错;2.对方不履行违约对自己合法利益的损害比不适当履行违约更为严重,但所获赔偿却可能更少。这使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怀疑合同和法律对自己的保护,从而趋于更多地进行现货交易和即时交易

二、可得利益的概念及特点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3、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page]

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规定表明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第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合同法》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原告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期履约,即可取得,这种利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故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虽该案发生于合同法颁布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同样,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条法规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此时的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刘志杰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受法律保护。

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经济利益,使其得到完全全面的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若有违约金之约定,则按违约金予以计算,但有时违约金往往不能满足受害方的要求。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尽管不是现实的利益损失,但如果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特别是在受害人与他人订立了转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况下,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不能履行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将赔偿对其他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应该通过可得利益的赔偿而得到弥补。

从交易秩序看,若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则很容易造成这样的后果,在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如承担赔偿积极损失的责任对其更有利时,他就会宁可赔偿对方的积极损失也不愿再履行合同,这无疑是给故意违约敞开大门,尤其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标的物一物数卖,即使补偿了先前的买受人的积极损失,他仍可以通过一物数卖获得一定利润。所以,不补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会刺激当事人违约,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是不利的。

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在法律上并没有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因为这些损失的赔偿本来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这在各国立法中已得到普遍确认。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了“全部赔偿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为所受损失,二为所失利益,这里的所失利益指如果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时对债权人所会发生的利润没有实现。这里的“所失利益”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相近似。《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完全赔偿)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这里的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也包括了可得利益。可见,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对保护正当公平交易,促进国际、国内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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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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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

    内容:甲退款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并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产公司不用赔付。”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那么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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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期待利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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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中期待利益的概念

    内容:因而,这种利益就不是什么“期待利益”,更无需寻找什么法律的原因。合同法第113条并没有出现“期待利益”这个词汇。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被表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德国民法认为合同利益包括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保持利益,日本民法采纳德国法的做法,英美法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均普遍采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构成论。但事实上,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是置于不同的分析框架而已。那么合同法中期待利益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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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违约责任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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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违约责任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内容: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内容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那么协议违约责任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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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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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

    内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可以说,合同关系本身便是一种信赖关系。照此说来,任何违约行为都是对信赖的侵犯,信赖利益涵盖的范围可以很宽。不过通常所说的“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有其特殊含义。二是信赖利益,指原告因相信被告的许诺而改变了自己原来的状态。从历史上看,英美法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的做法,是随着对履行利益赔偿原则的限制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即使一方仅要求成本费用的赔偿,在确定具体数额时,也还要考虑其未来是否能够获得利润这个因素。那么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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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内容:下面我们就从对《合同法》第113条的但书的理解适用以及可得利益赔偿的其他限制规则加以分析,相信结果便会明朗起来。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那么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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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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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后应否赔偿预期利益的侵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合同解除后应否赔偿预期利益的侵权

    内容: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此条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之法定解除权。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在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诉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委托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主张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那么合同解除后应否赔偿预期利益的侵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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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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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服务合同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医疗服务合同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哪些

    内容:医疗服务合同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哪些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完全赔偿原则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生的状态。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都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法律也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可见,完全赔偿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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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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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

    内容: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原《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预期可得利益本来是被排除在可以进行工程索赔的费用之外的。但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同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其第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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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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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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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损害赔偿违约金要怎么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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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法损害赔偿违约金要怎么算

    内容:二、合同法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损失、因违约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等,在计算违约金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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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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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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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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