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起诉的时效是多久?
导读: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那么房屋拆迁起诉的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拆迁补偿的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起诉书
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上海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上海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被告:上海x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上海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xxxx区xxxx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二、三于20xx年取得原告居住地xxxx路xxxx弄xxx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2003年xxx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xxx路xxxx弄xxx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xxx路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xxx(被告一的妻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xxxxx年xxx月xxx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xxxxx年xxx月xxx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xxxxx年xxx月xxx日诉至xxxxx区人民法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xxxxx区xxxxx路x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沪安(xxxx)拆协字第xxx、xxx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xxxx区马当路xxx弄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x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