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争议怎么处理?
导读: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起诉处理;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那么征地补偿争议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施条例》第25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进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起诉处理;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原告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地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补居间合同纠纷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