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出台 出轨丈夫:婚房与你无关
导读: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高先生于是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结婚前决定买房,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那么婚姻法新解出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高先生于是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结婚前决定买房,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关于婚姻法新解出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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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发短信:婚房与你无关
据中国江苏网报道,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对方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来,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可不久她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
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的不轨,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信心,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8月8日庭审时,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再考虑一下。没想到才过了几天,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高先生于是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据悉,此案很有可能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北京
法院调解房子归给首付女方
据正义网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新司解”,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结婚前决定买房,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2010年,张女士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其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作次调解,最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