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新房属个人财产
导读:
麦女士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6万余元。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这场离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麦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新房。那么用婚前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新房属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麦女士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6万余元。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这场离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麦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新房。关于用婚前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新房属个人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 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拆迁。麦女士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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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麦女士花26万元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这场离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麦女士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新房。黄先生主张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那么,麦女士用婚前房产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新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该房系婚前个人财产主要有两点依据: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其二,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
另外,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麦女士个人财产;换言之,该房屋若因市场行情而跌价,其亏损亦属麦女士个人财产的损失。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取款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