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销售广告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2007年8月,针对“绿地缩水”问题,新天第小区的两名业主到法院起诉了金泰公司,随后169名业主展开“车轮诉讼”,先后状告开发商金泰公司,要求其向业主赔偿“绿地缩水”的损失。金泰公司的该项允诺虽然未载入合同,但根据相关规定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金泰公司赔偿业主损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那么开发商销售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8月,针对“绿地缩水”问题,新天第小区的两名业主到法院起诉了金泰公司,随后169名业主展开“车轮诉讼”,先后状告开发商金泰公司,要求其向业主赔偿“绿地缩水”的损失。金泰公司的该项允诺虽然未载入合同,但根据相关规定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金泰公司赔偿业主损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关于开发商销售广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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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案情简介】
2000年,新天第小区项目开盘预售时,业主们看到金泰公司刊登的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上均列明“小区绿化率在5%以上”,遂与金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新天第小区的房屋。但业主们自2002年5月陆续入住后发现,小区绿化率与购房前宣传的50%明显存在巨大差异。2007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结果发现小区的绿化率仅为10.37%。此时,小区及周边建设已经定型,金泰公司无法再对小区绿地进行改建、扩建。2007年8月,针对“绿地缩水”问题,新天第小区的两名业主到法院起诉了金泰公司,随后169名业主展开“车轮诉讼”,先后状告开发商金泰公司,要求其向业主赔偿“绿地缩水”的损失。[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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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泰公司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有关“小区绿化率50%以上”的内容,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金泰公司的该项允诺虽然未载入合同,但根据相关规定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小区实际绿化率与金泰公司允诺的数值不符,金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金泰公司赔偿业主损失1000元至3000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列明“小区绿化率在5%以上”,这对小区业主购买此小区的房屋产生了重大影响,开发商应当遵守它在宣传资料中关于绿化率的承诺,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