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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

段建国律师2021.12.30480人阅读
导读: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15%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也就是说,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组织者应当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一个小区符合了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而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组织召开的,业主有权建议或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召开。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 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自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时必须要有律师或公证人员或上级部门来监督,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宅出售单位、组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出来业主委员会后,以后业主委员会的每次会议没有义务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开发商参加。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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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小区内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2年、业主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3年。要准备的材料有: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情况;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054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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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内容: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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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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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有:(1)召集业主大会;(2)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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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内容:对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履行哪些职责?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吧。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看明白了吧。这个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维护业主的根本利益这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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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需由债权人会议进行选举。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而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的,其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最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七)业主委员会章程。那么最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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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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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内容: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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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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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备案的材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怎么样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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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怎么样的

    内容:第一个情况是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50%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成立业主委会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代表业主的大多数的利益。这是针对开发商建筑面积极大,首批入驻率低而进行设置的。第三种情况是首批物业费交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可能出现烂尾,无力继续建设等情况下,设立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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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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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于法有据,可以找对方协商
  •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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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内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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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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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不是从事经营的单位,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要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 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文介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程序、职责等内容,全面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page](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那么教你: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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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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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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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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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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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和产生及其职责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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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和产生及其职责

    内容: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那么业主大会如何成立和产生及其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3025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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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那么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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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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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

    内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告知(村)民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那么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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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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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同意还是不同意,不影响业委会成立
  •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

    内容: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们表达诉求和相关意愿,为业主的利益服务,代表着业主的主要利益。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职责:概括来讲,该方面业委会主要职责为召集业主大会,选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监督其工作。那么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3018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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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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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

    内容: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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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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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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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内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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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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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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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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