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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

冯清琴律师2021.12.31237人阅读
导读: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拟制交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对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货款。那么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拟制交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对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货款。关于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货物是否已经交付?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其主要的也是首要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可见,现实交付一般是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而拟制交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1.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2.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形,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3.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然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仍能完成交付。可见,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对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货款。但如果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且从四种交付方式分析均不能得出原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价款。

朱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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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认定、时效和解决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不当得利的认定、时效和解决问题

    内容:本案例中,乐昌公司属于不道德的侵占人家货物还以此牟利,但是发货公司应当知道这个事实其实是应该在发货当日,就是对货物数量进行检查和核实的时候,出现疏忽及时更正,另一个是发货公司一般都是在月底进行货物的盘点,依据这两种情况,发货公司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在两年后才来对不当得利进行诉讼,想当然的失去了诉讼的时效。另外,在不当得利的解决,如果在诉讼的有效期内那么乐昌公司要将多交付的货物返还给发货公司,如果货物已经卖出则要偿还相应的价额以及收益就是乐昌公司在这批货物上的所得。那么不当得利的认定、时效和解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088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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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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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郑某借条原件被李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郑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郑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郑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民法典中收条能否认定买卖合同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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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法典中收条能否认定买卖合同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而卖方具有按时交货的义务。在实践中,认定卖方逾期交货的方法:1、合同中有约定交货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那么民法典中收条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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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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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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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字能否生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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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字能否生效

    内容: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字能否生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那么责任书就是无效的,一定要双方签字才有效,但是只要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垫付赔偿,在事故发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警会作出事故认定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文书为事故认定书,并非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场制作。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事故现场禁止吸烟。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字能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0954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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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

    内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045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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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项的具体本意,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参量。第一,主观上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主观态度,本案中王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赵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揭发赵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具有立功的主观表现;第二,所检举揭发赵某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且与被拐卖儿童的亲属反映的情节基本吻合,应认定为揭发的犯罪行为基本查证属实;第三,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王某检举揭发赵某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清晰的破案线索,节约了司法资源,主观上具有减轻或降低社会危害的意愿,客观上为破获案件创造力积极条件,符合立法本意,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如何交付承揽物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如何交付承揽物

    内容:如何交付承揽物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揽物的所有权该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承揽人对承揽物的交付。承揽人的交付义务表现为实物交付。交付的方式有种种为定作人自提种为承揽人送货第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交付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任何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般原则。那么如何交付承揽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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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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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认定持续性经常性家暴为虐待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能否认定持续性经常性家暴为虐待

    内容: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能否认定持续性经常性家暴为虐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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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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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与袁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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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吴某以鲁某离婚时隐瞒了其申购员工内部股的事实,该股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员工内部股处置价款。法院判决: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15000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无任何依据证明其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吴某以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并未处理、现在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置价款据为已有为由请求分得相应的价款。那么婚内购买员工股份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169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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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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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材料是否能抵扣付款,需要跟材料商协商2、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还款方式,可分期3、起诉甲方支付工程款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工程合同约定,是否到了交付工程款的时间4、可诉讼可协商调解5、会根据你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还款方式和时间6、如果房屋被扣押封存,你结清材料款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
  •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内容: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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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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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

    内容: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如果存单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约定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那么离婚有存款清单能否认定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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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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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简称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否追究史某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史某能否因驾驶证分数被扣完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我们认为,史某驾驶证分数被扣完即意味着史某的驾驶资格已经丧失,但法律上是否丧失应当由交警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认定。在该案中,交警并未事先作出吊销史某驾驶证之决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该案件发生在史某驾驶证年审期限之后,才能认定史某确知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故史某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

    内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交付后,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所以海上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结束,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结后发生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理赔。即使保险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责任,而不能追究货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责任。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代位求偿的依据和基础,法院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应当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进行审查。那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580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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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养老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职工按规定逐月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这样既可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原则,又保障了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个人的专属性原则。那么养老保险金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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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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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

    内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但仅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亲笔签字的送货单,而被告则否认已经收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拟制交付一般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对照上述四种具体的交付方式,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一般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将货物交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相应货款。那么送货单能否认定货物已交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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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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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货地能否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提货地能否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内容:提货地能否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提货地能否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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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32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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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卖房所得款项交付给子女购房如何认定其款项性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父母卖房所得款项交付给子女购房如何认定其款项性质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子女要结婚,父母一般要为子女准备婚房。关于父母卖房所得款项交付给子女购房如何认定其款项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89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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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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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该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退休前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致性。那么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58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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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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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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