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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陈宗琼律师2021.12.31904人阅读
导读:

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那么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关于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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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吗

    内容:我国第七十四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三人徐*成作为被告的妻弟,在接受被告的房屋转让时,已经知道被告负有债务未能清偿,该转让行为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与被告进行房屋转让行为,其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第三人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那么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824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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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女诉争老父房产 法院:未变更产权赠与无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儿女诉争老父房产 法院:未变更产权赠与无效

    内容:可在老伴蒋某去世后,留下赠与书及遗嘱各一份,言明把该房屋赠与在澳洲的女儿阿芬处置。但产证未交给阿芬。此后,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李大爷和女儿阿芬以及儿子阿康发生纠纷。今年4月,李大爷将在上海的阿康和在澳大利亚的阿芬,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予以继承析产。法院判决:房产是1997年由李大爷和老伴蒋某购买,产权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蒋某生前有将该房赠与阿芬的遗嘱,可蒋某这一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李大爷对老伴遗产拥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在老伴去世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具赠与书,在房屋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前,该种赠与行为都可以予以撤销。那么儿女诉争老父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3147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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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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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与房屋的产权才能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居住及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男方所有,另,本案也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条款,故男方可以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且公证没有明显错误、赠与人就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 欠债没钱还法院怎么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欠债没钱还法院怎么处理

    内容:欠债没钱还法院怎么处理1、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步: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欠债没钱还法院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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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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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不是贾某、林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该房屋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即使贾某全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其房屋面积也远远超过我国目前城乡人均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面积,并且贾某全家已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贾某家的这栋住房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 父母赠与女儿房产,公证能否撤销?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父母赠与女儿房产,公证能否撤销?

    内容:2006年3月,刘德禄夫妇以女儿刘俊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永福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刘俊英房屋的行为。刘德禄夫妇自愿把5间房屋赠与女儿刘俊英、刘俊华,两个女儿表示接受,而且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故应认定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这一规定表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刘德禄、王淑贤称女儿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德禄夫妇的诉讼请求。那么父母赠与女儿房产,公证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149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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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能撤销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能撤销吗

    内容: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能撤销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1、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设立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不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难以实现。实践中,债务人任意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债权是否真实,往往很难确认,不能完全排除债务人借履行债务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虽可作出处罚,但如果不能撤销其任意履行行为,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仍会落空,判决的效力将因此而被虚化,并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那么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能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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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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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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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内容:行使撤销权有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虽可作出处罚,但如果不能撤销其任意履行行为,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仍会落空,判决的效力将因此而被虚化,并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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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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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个相反的判决: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两个相反的判决: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内容: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审判: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王在办理转移前不同意赠与,要撤销尚未成功赠与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两个相反的判决: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能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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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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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内容: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案情回放 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河南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和先生、刘女士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电器和设施赠给儿子小和所有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和先生与刘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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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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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赠女儿后悔起诉可以到法院要求撤销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房产赠女儿后悔起诉可以到法院要求撤销吗

    内容:受访法官指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女儿张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不久后生下了女儿童童。后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不料,张某将林某还有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张某、林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那么房产赠女儿后悔起诉可以到法院要求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913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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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内容: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那么债务人欠债还要赠与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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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的客观行为发生就构成抢劫罪,但是否构成罪犯需要法院认定
  • 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内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判决,认为该借款属于何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吴先生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和先生与刘女士已在离婚时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其子,遂于2008年5月15日诉至法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和先生、刘女士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电器和设施赠给儿子小和所有的赠与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本案中,和先生与刘女士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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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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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 从本案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从本案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内容: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不还,却与某公司达成协议同意放弃到期债权10000元,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和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的两种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旨在弥补债权保护的效力盲区,加强对债权人的救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那么从本案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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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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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8101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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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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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不礼貌就撤销房产赠与?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儿子不礼貌就撤销房产赠与?

    内容:但事后父亲以自己生活困难及儿子对自己不礼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确定该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2008年5月20日,肖峰与刘倩英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地产归刘倩英所有。但后来肖峰反悔,以自己经济困难及肖羽不叫他爸爸等“不礼貌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认为,肖峰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肖峰不服该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儿子不礼貌就撤销房产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317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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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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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所有人出售房屋视为撤销赠与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房产所有人出售房屋视为撤销赠与

    内容:房产所有人出售房屋视为撤销赠与2007年8月,老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次子小李,并希望小李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为避免与其他子女产生纠纷,父子俩还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未因赠与而转移,老李与赵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故依法判决小李于15日内腾房。如前所述,老李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其收回赠与房屋的意愿被拒后,老李实际上通过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行使了自己对赠与的撤销权。那么房产所有人出售房屋视为撤销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3127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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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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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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