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

导读: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综上,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综上,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首先是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其次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综上,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比如网络交易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2、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尽管协议管辖优先适用,但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即使用户协议中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但因网站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买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会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