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导读:
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实现分配正义。那么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劳动合同纠纷)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根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2、以下为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第七章违约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平责任
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实现分配正义。
2、公平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