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万元以内赔偿责任人是谁?
导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一旦处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了事故的责任方,且责任方给车辆缴纳了强险,那么首先就需要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责任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可。那么交通事故一万元以内赔偿责任人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一万元以内赔偿责任人是谁?
交通事故一万元以内赔偿责任人可能是保险公司、也有可能是事故的责任方,具体的担责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购房合同纠纷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一万元以内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分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强险保险限额内由车主或其他车辆管理义务人赔偿对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方,不区分事故责任。超出部分一般由驾驶员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来计算。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一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事故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过错,属于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一旦处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了事故的责任方,且责任方给车辆缴纳了强险,那么首先就需要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责任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