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走保险有多少额外赔偿

导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赔付直接损失,这是保险合同明文规定。日后造成贬值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如果你负全责,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费用。那么撞车走保险有多少额外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保险公司只赔付直接损失,这是保险合同明文规定。日后造成贬值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如果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不再承担理赔责任;
如果双方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负责理赔,但最多70%左右;
如果对方逃逸,由于存在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理赔70%左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你负全责,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费用。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