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什么时候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
2、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那么车主什么时候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车辆负有维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租赁合同纠纷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3、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格或者未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