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保险如何赔付
导读:
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境外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那么意外事故保险如何赔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意外伤害:
1、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
8、院外专家会诊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
9、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
因以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居间合同纠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着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的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远距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明旅行社人员(境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境外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且必要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指出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的额外的食宿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