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意外致死怎么处理?
导读:
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如果死亡一人并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发生交通意外致死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意外致死怎么处理居间合同纠纷?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挪动事故车。
2、现场处理和调查
交警部门到现场后,会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现场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问过程;其他调查工作。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3、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4、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事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现实生活当中交通意外导致人员死亡,那么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是根据交通肇事者的责任来进行确定。如果死亡一人并且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