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出院有什么后果

导读:
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拒付医药费,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赔偿。(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那么对方不出院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拒付医药费,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住宿费、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