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消的方法有哪些
导读:
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那么合同抵消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关于合同抵消的方法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以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
抵消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消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示。所以,仅令抵消的意思表示向将来发生效力,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如果令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发生效力,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结果就比较公平。由此决定,其后的利息债务,因给付迟延的赔偿损失、受领迟延的效果等,都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法定抵消就是由法律规定行使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的抵消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因此,法定抵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债务抵销是以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为基础的。如果只有债权或者债务,都不能发生抵销的效果。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债务抵销的效果是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债务抵销,否则就是强制对方履行债务。
(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要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是如果一方主动以自身品质较好的与对方品质较差的抵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约定抵销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自动债权方面看,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获得满足;从受动债权方面看,也仅于获得满足的范围,即仅就自动债权额消灭其债权。由此决定,一方的债权额大于对方的债权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权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抵消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消灭。所谓得为抵消时,是指抵消权发生之时。如果双方债权的抵消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消人的抵消权发生时为标准。被抵消人嗣后纵为抵消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消权发生时产生抵消效力,因为其抵消权已依对方的抵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至于溯及力的内容,包括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给付迟延、受领迟延、违约金、赔偿损失金等,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