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有什么区别

导读: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因此,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涉及押金的经济活动,对于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价值。那么定金与押金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因此,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涉及押金的经济活动,对于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价值。关于定金与押金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押金的价值
押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民大众所广泛运用。因此,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涉及押金的经济活动,对于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制度价值。具体在: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尽管如此,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使用押金时,无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现:(1)名称混乱,叫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不一而足;(2 )押金的内涵不确定,完全依当事人约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约定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押人有权没收押金,与押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性相冲突。押金使用得极不规范,以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运用立法适时规范,颇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种物的担保,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只能是法律上有规定的,法律上未作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否则,法律将否认其效力。有鉴于此,这也迫切需要对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给押金一个说法。否则,押金作为物的一种担保形式将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