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热点关注问题
导读:
在结合座谈会上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于8月27日将该所20名律师共同签名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寄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这次座谈会中,各位参与人士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发表了很多的意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下三部份:关注一:集体土地的征收应该由谁决定呢?对于谁有权利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按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那么《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热点关注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结合座谈会上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于8月27日将该所20名律师共同签名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寄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这次座谈会中,各位参与人士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发表了很多的意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下三部份:关注一:集体土地的征收应该由谁决定呢?对于谁有权利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按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热点关注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8月21日,南方都市报、凯迪网联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举办“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在结合座谈会上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于8月27日将该所20名律师共同签名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寄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无疑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次座谈会中,各位参与人士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发表了很多的意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下三部份:
关注一:集体土地的征收应该由谁决定呢?
圣运律师所在此次立法建议中提出,对“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认为,对于谁有权利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按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
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进一步提出,如果非要让100%的村民都同意征地方案,恐怕是不现实的,无法作出结论。土地是否被征收,村民不应该仅是被征求意见,而应该拥有决定权。即便是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决定,对另外三分之一的少数人的利益来说,也没有一种补救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也认为,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提法,实际上与《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民调整用地的规定类似,采取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方式,并不是增加了农户的话语权,实际上是对另一部分人话语权的剥夺,要警惕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关注二:什么才算“公共利益”?
对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进行限制,对传统上属于公共事业的项目要做出更细致的设计,尤其要排除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商业利益。
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无疑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8月21日,南方都市报、凯迪网联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举办“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在结合座谈会上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于8月27日将该所20名律师共同签名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立法建议稿》寄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page]
作为最接近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务的律师队伍,圣运律师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对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实务瓶颈、制度挑战以及失地农民维权的辛酸与困境,体味至深。
关注三:村集体与村民谁有权决定?
对于谁有权利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按照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所谓“集体所有“遇到的最现实的问题是,在一个村落里边,如果一个年轻的姑娘嫁出去了,她能带走集体里边她所应该持有的那一份土地权益吗?而村外面如果来了一个姑娘嫁到村里当媳妇,她又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权益中分享到什么?这其实是没有一个规范可言的,随意性很大,各式各样的借口都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通常情况下是让你等着,下一轮承包可能给你算一份,但往往是20年、30年之后了。集体所有的概念已经越走越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