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司机如何处理,有伤亡怎么赔
导读: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赔偿如下: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那么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司机如何处理,有伤亡怎么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司机如何处理?
1、应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并及时向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如果确定要负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确定不负责任,就不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这将决定你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2、及时报案。带上你的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如果被扣就不用带了),开上受损的车到你的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
3、定损。拿着《车辆出险登记表》去找理赔部定损人员,并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定损后,会给你一张《定损单》,一定要留意:(1)、不要遗漏修理;(2)、注意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车时不够用。
4、修车。送车时要拿上《定损单》,把它和车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将按照《定损单》上所定项目修车。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把自己的车提回,同时索要加盖了修理厂公章的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
5、开具证明。拿着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警队结案,得到一张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证件。
6、递交单证。将准备好的《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就可以等着领赔款了。
7、领赔款。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你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公章,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款了。出游回来后,你还应该将爱车带到汽车修理厂去进行一次保养检修。
二、交通事故伤亡怎么赔?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赔偿如下: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故意侵害他人且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4、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5、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经指定医院的,应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7、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8、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9、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10、法院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对于医疗费的审核有困难的,可以征询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1、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1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但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14、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15、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16、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17、受害人由于伤疾不能从事该项工作或者被辞退,侵害人应当适当补偿。
18、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要求设置的陪护人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由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必须设专人陪护的费用。
是否需要专人护理,护理的期限及护理的人数,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参照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
19、护理费按陪护人应得的固定收入计算,陪护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一般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损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长期设专人陪护的,侵害人应承担护理费,护理费应参照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20、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路费。
受害人在保证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但伤情危重,行动艰难确需使用救护车、出租汽车、出租三轮车等高价交通工具或确有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