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事故谁有赔偿责任?
导读:
双方约定租期为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9日,由承租人王某独立承担因产生的相关责任。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原告剩余合理损失9.8万余元应由被告王某进行赔偿,因王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故应予折抵。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7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共计4.3万余元。因为租车公司没有过错行为,所以不负担赔偿责任。那么租车出事故谁有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8日,市民王某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单”,从该公司租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租期为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19日,由承租人王某独立承担因产生的相关责任。2013年5月3日22时25分,王某驾驶该车沿市区榆关道由东向西行驶,恰遇沈某在榆关道与雁门路交口西侧人行横道中心等待通过,王某驾车从沈某身体左侧通过时,汽车左前部及左侧后视镜与沈某身体接触,致沈某当即倒地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当天,沈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骨挫伤,左外侧半月板前外损伤,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左股骨内、外侧髁及左胫骨近端骨挫伤,头外伤后反应。沈某为此住院治疗105天,其间还施行了左胫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应计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26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5万元。由于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原告剩余合理损失9.8万余元应由被告王某进行赔偿,因王某已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故应予折抵。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17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共计4.3万余元。
沈某应得赔偿=17万+4.3万(肇事司机已付5万元)=21.3元。
担责判定:赔偿的责任担负是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判定。因为租车公司没有过错行为,所以不负担赔偿责任。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车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提醒租车客户在租车时一定要核定车辆保险公司情况,如果租车公司为车辆购买的保险过低,请慎重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