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并非都不赔付
导读:
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减低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为了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那么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并非都不赔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减低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为了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关于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并非都不赔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减低肇事方的经济压力,使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若简单的认为肇事车辆未年检均属于免责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完全可以在条款中加入限制相对方权利和免除自己责任的内容,而相对方要想签订合同就只能被动地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为了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
车辆年检是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方与承保方的民事行为,不能单以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未年检而拒赔,应该多方考虑,若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因为车辆不合格而造成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予赔偿,若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这样更能还原保险合同的真实原意,也能维护弱小群体的合法利益。确认“车辆未年检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