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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张旭律师2022.01.17538人阅读
导读:

或是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二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其主要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二者产生竞合。或是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二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职工依据等民事侵权法律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但职工能否依据、等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如可以获得赔偿是采取何种赔偿方式来具体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在目前的法律学界中有相当的争议。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分类赔偿的新赔偿模式,探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对工伤职工进行有效赔偿,以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概述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其主要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二者产生竞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车辆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应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进而由伤者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侵权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工伤事故则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职务或业务而受到的由于用人单位或外界因素直接作用造成职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该事故应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并生效后,工伤事故才得到确认,受伤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劳动法律提出,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或赔偿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也即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工伤认定书》的时候,就发生了如何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二者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能否同时得到赔偿支持,在具体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损失上有无特别的不同计算方法,是本文进一步探讨的重点。

二、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主要赔偿模式

受伤职工如何获得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赔偿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或是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二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

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此种赔偿模式虽有利于职工的维权,但因保障力度不足,无法让职工获得完全赔偿,且不能制裁直接侵权责任人,只具有损害填补与分散损失的功能,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三是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此种赔偿模式使受伤职工取得双重救济,有双份利益可赔,对受伤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是最大的,但造成受伤职工获得的赔偿总额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害,即受伤职工增加额外利益,违背了“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则。支持采取此种赔偿模式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及《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责任因素导致的伤害,法律是支持受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是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自身在生产经营中存在隐患造成职工工伤的情况,且责任主体存在竞合,该法条并不适用于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予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主体存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受伤职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却并未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行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受伤职工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但也没有规定受伤职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后能否再行提起工伤保险赔偿,可见立法对此种兼得模式的赔偿并不明确。

四是补充模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侍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可惜的该法规已被国务院明文废止,无法有效适用。不过,司法实务中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这些意见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如:2004年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侍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2003年通过的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等省市,均是规定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三、区分不同赔偿项目的分类赔偿模式能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

补充赔偿模式是以受伤职工的实际损失为限,虽能较好的保障职工利益,但没有明确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或赔偿类别,未能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的区域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按不同地区的标准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在补充赔偿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兼得模式,提出一种折衷的全新赔偿模式——分类赔偿模式,认为应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间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或类别,在具体损失的同类赔偿项目中总额控制、差额补足,不同类的赔偿项目同时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各类损失。

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各类损失。

在实务操作中,受伤职工先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按侵权法计算出的各项目具体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保险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对各项目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同项目的各类损失额低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类损失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偿;同项目的各类损失额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类损失的,差额部分由予以补足。如受伤职工选择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应支持其提出的各类损失额,但受伤职工应在随后向侵权人提出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返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间不同的赔偿项目或类别主要有: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类损失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异、二者的计算方式完全不相同,应同时得到赔偿。

山西省政府2004年通过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其虽提出“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但却没有明确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差异,并且还是采取补足差额的办法,仍有不足,可在此基础上按分类赔偿模式予以完善。

四、工伤保险赔偿立法不统一产生的思考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兼有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行为关系双重性质,劳动法从工伤保险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侵权行为加以规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职工在工伤保险救济与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二者间行使选择模式进行赔偿法律并未禁止,兼得模式的赔偿也未予明确适用,补充赔偿的模式却因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效力不高,产生立法与适法的不统一,造成职工在维权过程中的迷茫,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应尽快予以调整。

统一适用分类赔偿模式,不仅能够完全填补职工的损失,大部分的情况下能适度的超额填补职工损失,使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既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也能达到对侵权责任人的制裁、遏制与完全赔偿功能,基本平衡了各方利益,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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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赔偿1、工伤期间可以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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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法律知识

    内容: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也就是说得先由交管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才能办理上面提到的工伤死亡补助手续。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由交通局肇事科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那么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法律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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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双重赔偿

    内容: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因此,对于颜某已从肇事者处得到的赔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在裁决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时,两者相重合的部分应当扣除。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属于补偿性,财产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不应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双重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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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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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有哪些,交通和工伤双重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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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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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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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因工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获得工伤赔偿

    内容:因工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获得工伤赔偿据许某称,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经有关部门调解,她承担40%。其后许某多次向某厂主张有关工伤待遇,但均遭拒绝。一怒之下,许某将该厂告到清浦法院,要求该厂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等一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那么因工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获得工伤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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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时间

    内容:【【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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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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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内容: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客车所属客运公司支付95000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张某的亲属。2004年8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张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4年9月1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司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公司可不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裁决结论。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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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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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上班时间交通事故是工伤赔偿还是侵权赔偿

    内容:上班时间交通事故是工伤赔偿还是侵权赔偿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理论上说应当可能获得双份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另个是交纳工伤保险费了理应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所以上班时间交通事故是工伤还是侵权赔偿主要看当事人自己选择。那么上班时间交通事故是工伤赔偿还是侵权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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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搭网约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工伤赔偿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搭网约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工伤赔偿吗

    内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搭网约车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工伤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440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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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级伤残如何赔偿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交通事故级伤残如何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级伤残如何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级伤残如果是公司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无业的可由侵害人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级伤残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57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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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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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在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般都是次性解决赔偿问题。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般法律不允许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次性解决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24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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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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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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