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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赵金保律师2022.01.06834人阅读
导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定。

调解是一种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源于儒家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新中国后,调解制度得到发扬光大。调解解决纠纷,成本低,及时,灵活,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被称为“绿色”纠纷处理机制。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调解机制,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得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可以说调解是一种最经济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和1993年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都规定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方式之一。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劳动争议是在调解中得到解决。如2005年浙江省仅乡镇劳动争议协调机构调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达34473件,是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案件数的两倍;2006深圳市仅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就有17149件。虽然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在实践中解决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发挥调解的优势,使大多数劳动争议通过调解得以解决,本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并针对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完善了调解制度。目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是:(1)原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削弱。目前法定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是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非公有制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比较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功能在弱化,组织机构逐渐减少,调解的有效性比较低。(2)新兴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缺少法律依据。为了加强调解的作用,解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作用弱化的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劳动争议调解的新路子,如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中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发挥基层劳动服务组织的调解作用,建立区域性、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age]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作用的重要方面,本法立足于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的需要,对目前新兴的劳动调解组织形式加以肯定,力求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打造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调解阶段。本法规定的调解组织有: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1993年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肯定了这一制度。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从实践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2006年全国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5.8万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万件,调解成功6.3万件,占18.5%。为了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本法延续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规定,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组织之一作了规定,而且还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作了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本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一个问题。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都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如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但是,目前国有企业数量在减少,企业所有制呈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来适用国有企业的一些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并且企业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调解组织中并不是处于中立地位,使得三方原则虚化。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第10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将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三方变为两方,将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变为由双方推举产生。针对这一改变,一些意见认为,工会代表作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一方,来组织、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由我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应当肯定长期以来工会在企业调解中的作用,建议恢复劳动法的规定,维持现行的作法。考虑到与劳动法制定时相比,目前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原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作出相应的改变,同时为了与现行国有企业由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作法相衔接,最后本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也就是维持了草案中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两方组成的规定,对调解委员会主任如何产生作了相应调整。[page]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早在苏维埃政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就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发挥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建国后的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以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1989年6月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根据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国98%的乡镇、街道已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力量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社区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调解中心,依托调解中心,将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员、治安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员以及律师、法律志愿者等力量进行整合,从2006年7月到2007年9月,西乡驻劳动服务站人民调解室共调解劳动争议910件,调解成功率达94%。深圳市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4129件,2006年为17149件,2007年上半年为7817件,分别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7%、34.9%和29.7%。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协商,建立了主要依托于基层司法所的25个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节约成本,本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调解争议调解组织,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6年全国共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1万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2万件,调解成功8.3万件,占81%。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门或者地方工会参与,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较,地位超脱,调解员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调解更有权威性,从实践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成效明显。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组织形式不同。目前,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种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本法肯定了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区域性的调解组织,一是鼓励现行的区域性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二是也可以根据实践需要把现有的调解组织和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合力,发挥最大效用。[page]

1.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些地方设立了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如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店街道设立的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有3名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处理的人员,2005年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02件,涉及金额258.6万元。浙江全省1500个乡镇,到2006年9月共建立乡镇劳动关系协调机构860家,其中包括39个仲裁派出庭,有工作人员2132人,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构隶属当地乡镇政府,由副乡(镇)长任主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商会等方面参加,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承担,经费由乡镇政府解决。2005年浙江全省乡镇劳动争议协调机构调解处理各类劳动争议达34473件,是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案件数的两倍。乡镇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已成为浙江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重要力量。还有一种模式如东莞,东莞没有县级建制,全市618个社区(村)居委会中有611个在社区(村)劳动服务站内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基本覆盖全市的农村、社区。2005年社区(村)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8340件,其中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调解处理的案件占全市劳动争议总案件数的81.8%。在1999年以来全市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7.67万件中,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承担了68%的调解处理任务。

2.依托于地方工会的调解组织。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或社区,由地方工会、政府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组成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区域重大疑难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以及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解决劳动争议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律规定的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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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另外,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履行需要有一个时间标准,以有的防止争议的一方利用调解协议来拖延时间。”后来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争议,不同的争议双方,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不宜由法律简单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的期限。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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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四: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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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

    内容: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此外,还应当记录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由于调解程序也有时限要求,根据本法第14条2款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645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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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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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内容: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在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自愿的原则,可以从本法相关条款中得到反映,如本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697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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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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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内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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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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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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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

    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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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本法担任调解员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有弹性,调解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调解组织来判断。因此,担任调解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这是担任调解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调解员都是年龄较长、社会阅历丰富的公民。此外,担任调解员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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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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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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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

    内容: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实践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调解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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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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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突出调解作用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突出调解作用

    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为了解决调解协议书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突出调解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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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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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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