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导读: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那么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关于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