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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

赵金保律师2022.01.07425人阅读
导读: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仲裁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那么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仲裁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仲裁员。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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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成仲裁庭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则设首席仲裁员,该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的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

    内容:开庭审理前,仲裁庭必须完成有关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 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在开庭审理前,如出现一些新的情况而不能如期进行审理时,可以延期审理。仲裁庭有关组成人员要对案情进行研究,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将适用的法规、政策等文件的文号和有关条款作出笔录。拟定详细的庭审提纲。确定开庭地点,布置仲裁庭。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开庭地点可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仲裁庭要呈现庄严和谐的气氛。那么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794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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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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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 如何针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针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

    内容: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仲裁庭对重大的或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申请复议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裁决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裁决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那么如何针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723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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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时间限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时间限制?

    内容: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那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时间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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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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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步骤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步骤

    内容:劳动纠纷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那么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步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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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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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五)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五)

    内容: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做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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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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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六)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六)

    内容: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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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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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四)

    内容: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732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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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事争议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人事争议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内容:《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人事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从事过人事工作的退休干部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仲裁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专职与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它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除调解程序外,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那么人事争议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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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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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

    内容: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是,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分级别管辖,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那么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0612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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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争议的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争议的区别

    内容: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争议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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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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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内容:根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那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833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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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时间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时间

    内容: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732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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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

    内容: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仲裁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那么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参加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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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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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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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组成仲裁庭

    内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组成仲裁庭。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那么组成仲裁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0750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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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的流程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的流程

    内容: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由专、兼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人,首席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仲裁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仲裁庭庭审记录应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的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0739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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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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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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