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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墙脚”小心触“雷”

孔孟廷律师2022.01.101044人阅读
导读:

在甲厂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不同意其调离、辞职的情况下,金某、向某二人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金某、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给甲厂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那么“挖墙脚”小心触“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甲厂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不同意其调离、辞职的情况下,金某、向某二人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金某、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给甲厂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关于“挖墙脚”小心触“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甲厂与乙厂是业务往来单位。甲厂技术人员金某、向某在与乙厂业务往来中受到该厂器重。乙厂许诺,如果金某、向某愿意来本厂工作,将给予优厚的待遇。金某、向某均为甲厂技术骨干,曾被外派培训;二人与甲厂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必须在甲厂工作满8年后,方可提出调动、辞职等要求。在甲厂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不同意其调离、辞职的情况下,金某、向某二人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甲厂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某、向某返还一部分培训费和赔偿经济损失共9万元,乙厂作为共同被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乙厂愿意自己赔偿甲厂9万元,金某、向某同甲厂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释]《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障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公布)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2)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些规定,金某、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给甲厂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厂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甲厂所受经济损失9万元的7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决金某、向某承担低于甲厂所受经济损失9万元的30%的赔偿责任。但是,鉴于本案纠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乙厂与金某、向某作为共同被申诉人经过协商,乙厂自愿赔偿给甲厂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9万元也是可以的。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它是生活中多发的典型案例。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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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

    内容: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那么“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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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元担保替你“转按揭”小银行拼命“挖墙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200元担保替你“转按揭”小银行拼命“挖墙脚”

    内容:200元担保替你“转按揭”小银行拼命“挖墙脚”虽然众多银行已开始接受老房贷利率7折申请,但客户何时能够享受优惠却仍无明确时间表。日前,在长沙存量房贷最少的民生银行,推出“余额转按揭贷款”业务,不仅在费用方面有所减免,并承诺只要符合条件,客户均可获更低的利率折扣优惠。除抵押登记手续费外,老房贷客户只需200元担保费就能办好“转按揭”。新入驻长沙不久的民生银行长沙分行昨日宣布推出“余额转按揭贷款”业务。那么200元担保替你“转按揭”小银行拼命“挖墙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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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二手房小心房子“被年轻” 签定合同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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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买二手房小心房子“被年轻” 签定合同需谨慎

    内容:工作人员解释说:“谎报二手房房龄,已经是业内有些不规范中介公司惯用的手法,因为“年轻”的二手房容易出手,且交易价格能够卖得高些。”签订合同需谨慎 买房要先看房龄据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谎报房龄,不但会导致购房者在仪价时,由于不知情而比较容易接受这个“被年轻”的房子,最终导致利益受损。然而就购房者而言,肯定是希望所购买的二手房房龄越短越好,因此业内有小部分的不正规中介,便抓住了购房者的这一心理“投其所好”,通过谎报房龄来忽悠购房者下定金。那么买二手房小心房子“被年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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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提醒:按揭二手房 小心掉进“担保”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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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律师提醒:按揭二手房 小心掉进“担保”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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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须“慎”字当头尽量避免纠纷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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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二手房买卖须“慎”字当头尽量避免纠纷

    内容:二手房买卖须“慎”字当头尽量避免纠纷 1 2005年底,考虑到孩子上初中择校,乐先生决定将居住的金鸡山路25号某处的房改房卖掉,腾出钱在西湖附近买新房,并到21世纪房产做了出售登记,自报底价24万元。虽纳闷对方怎知自己要卖房,乐先生也没多想,便带上“两证”去赴约。按约定,乐先生把“两证”交给中介公司作抵押,许先生支付中介公司两万元押金。去年5月26日,乐先生上班时接到一匿名电话,说“许先生其实是国房网的员工,要小心”。此后两个多月,乐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两证”,均遭到拒绝,国房网方面也一再否认许先生是该公司员工。那么二手房买卖须“慎”字当头尽量避免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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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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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内容:近日有媒体报道光亚学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王旭明声明,教育部未发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资格的通知。但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过失性解除。本案中范美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无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非依法裁员,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那么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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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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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小心“李鬼”高利贷欺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提醒:小心“李鬼”高利贷欺诈

    内容:对此,业内人士提醒,由于近期银根收紧,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相对谨慎,类似推介广告可能是高利贷或欺诈,企业主当心不要受骗。刘老板咨询朋友后发现其中“有诈”,因为正规贷款程序都是放款在先。这位人士提醒,“如果没有拿到贷款,要让先交管理费、手续费,那么估计是骗人的。那么提醒:小心“李鬼”高利贷欺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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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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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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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内容:另外,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我认为对于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最后,我认为: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虽然是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但是除名也好、开除也罢,这都是一件有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那么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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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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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儿女买房小心别患“婚房忧虑症”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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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为儿女买房小心别患“婚房忧虑症”

    内容:近期,很多为子女购买婚房的父母患上一种“婚房忧虑症”。近年来,法院审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四年前,张某与靳某结婚了。去年年初,小两口闹着要离婚,儿媳妇要求分房产。遗憾的是,此案的最终结果张某的父母没要回这笔钱。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而女方坚持认为买房时王某父母垫付的20万元属于赠与财产,并非借款。今年年初,法院作出判决:20万元的借款是王某和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要由二人共同偿还。小王与女友在恋爱期间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房款由小王父母垫付。那么为儿女买房小心别患“婚房忧虑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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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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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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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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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心“无抵押贷款”陷阱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小心“无抵押贷款”陷阱

    内容:小心“无抵押贷款”陷阱一家号称提供“无抵押贷款”服务的公司,短短两个月骗了37人。但是两个月后,所谓的“无抵押贷款”根本没有兑现,陶某三人将“咨询费”瓜分后,便携款潜逃了。”党先生说他因为急着用钱,又听对方说“与全国银行联网”,便相信了对方,没想到对方要他交各种各样的钱。如果客户的银行信用不够,只要不被列入黑名单,他们也能帮忙“搞定”。那么小心“无抵押贷款”陷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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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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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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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

    内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工作年限的“中断”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则从其规定。那么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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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挖墙脚”小心触“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挖墙脚”小心触“雷”

    内容:在甲厂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不同意其调离、辞职的情况下,金某、向某二人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金某、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离职,到乙厂工作,给甲厂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那么“挖墙脚”小心触“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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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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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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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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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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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称“赠送长期物业” 购房时小心被忽悠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开发商称“赠送长期物业” 购房时小心被忽悠

    内容: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提示人们在购房时注意不要被开发商“赠送长期物业”这样的促销手段所忽悠,同时仔细阅读相关合同约定,明确会所、车位等归属。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此举一方面存在物业费拨付给物业公司不及时、有的甚至楼盘售完后人走楼空,难以兑现的可能。据了解,业主入住后与开发商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的突出问题有会所权属,房屋售后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地下车位权属、出租、出售方式及价格等。那么开发商称“赠送长期物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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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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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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