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 你有年休假被莫名取消的遭遇吗?
导读:
年终岁尾,劳动者维权再次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而该公司的这项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年终奖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建立激励机制,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企业应当额外筹措资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从员工的应得工资中扣留。杨先生说:“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还从没有休过年休假。再过几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没休也没“补钱”,自己应享的福利不是泡汤了吗?维权支招——可领三倍工资或 协商跨年度休假根据相关规定,杨先生在电子公司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年底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年终岁尾,劳动者维权再次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而该公司的这项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年终奖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建立激励机制,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企业应当额外筹措资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从员工的应得工资中扣留。杨先生说:“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还从没有休过年休假。再过几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没休也没“补钱”,自己应享的福利不是泡汤了吗?维权支招——可领三倍工资或 协商跨年度休假根据相关规定,杨先生在电子公司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年底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年终岁尾,劳动者维权再次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记者根据近期劳动者反映的他们正面临的被拖欠工资等烦恼,盘点了几种年底困扰职工的维权问题,并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提醒大家理性维权。同时,劳动者如果在劳动权益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 12351职工热线进行咨询。
1.工资被无故拖欠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根据公司规定,她的工资实行底薪加提成的办法计算,其中底薪为1000元。一般情况下,她每月能领3000元左右。
尽管公司今年业绩一直不错,但在12月初,王女士却遭遇了拖欠工资的烦恼,她只领到了1000元的基本工资。公司的解释是,公司今年业绩虽然看好,但因为合作公司所欠的不少款项不能如期打入公司账目,因此无法给员工发钱。这让王女士很迷茫也很无奈。
维权支招——
有正当理由欠薪可协商
王女士遇到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故拖欠,但其所在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就直接给员工减发工资的做法欠妥。建议王女士向公司工会反映,或者在员工中推举出代表,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第一个月内按原标准足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对于拖欠工资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 《延期支付工资协议》,明确欠薪的数额、暂延与补发期限、恢复足额工资的时间。如果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补发工资时,员工可依据此协议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2.年终奖拿得好难
陈小姐所在的公司有一项制度,主要内容是,将每个员工的部分月收入扣留,作为年终奖基金,到年底视员工表现情况发放年终奖。“每个人扣留的比例不等,我每个月大约扣5%。”陈小姐月薪大约为4500元,这样的情况虽然让大家不满,但没人敢吭气。如今,又是年终,这笔钱成了大家的心病。有人曾询问公司这笔钱如何发放,公司的答复是,工作做得好的人领到的钱,将大于自己被扣留的钱;工作没做好的人领到的钱,则小于自己被扣留的钱。“这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自己‘奖’自己吗?这年终奖拿得真叫人郁闷。”陈小姐说。
维权支招——
扣钱不合法讨薪要依法
年终岁末,企业欠薪的方式总是五花八门。像陈小姐的这种情况也不少见。首先,有关工资报酬如何分配的问题,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依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平等协商确定,且最终确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还应向员工公示。 而该公司的这项制度如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公司从员工每月的应得工资中扣留一定比例工资报酬作为年终奖基金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要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有关规定。年终奖基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建立激励机制,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企业应当额外筹措资金,除法定事由外,不得从员工的应得工资中扣留。
建议陈小姐讨薪要依法和理性,证据收集是关键,可先行收集有关扣工资的规章制度、工资条及扣款等证据与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3.年休假被莫名取消
年休假是员工应享福利的一部分。不过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的杨先生每年都为年休假发愁。杨先生说:“我都在公司工作6年了,还从没有休过年休假。”其间,他也曾向领导提出过休假,但领导总是以工作忙为由,让他往后拖拖,直到现在。更让他纠结的是,没有休年休假,年终是不是该 “补钱”了?再过几天,就是新的一年了,年休假没休也没“补钱”,自己应享的福利不是泡汤了吗?
维权支招——
可领三倍工资或 协商跨年度休假
根据相关规定,杨先生在电子公司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作为用人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如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
像杨先生一样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未明确待遇的情形,在现实中也较为常见。不少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建议杨先生采取两种办法依法、理性维权:一是向公司提出依法在本年度内支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按照本人日工资的300%(即三倍工资)计算,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二是与公司进行协商,将本年度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跨一个年度安排,建议在协商后以“审批单”等书面形式落实,如再发生争议可作为维权的证据。(午报记者周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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